近日,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我院的积极推动下,区依法治区办公室会同我院联合制定的《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制报告工作指引》正式施行。
2020年5月,最高检等9部门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强制报告制度正式施行,该制度被2021年6月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已上升为国家法律。
我院在办案中发现部分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该制度知晓度不高;宾馆等住宿经营场所应报告不报告问题较为突出。为更好的推进强制报告制度落地落实,在征求区监察、教育、法院、公安、民政、司法、卫健、共青团、妇联等九个职能部门意见后,推动制定了《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制报告工作指引》。
该工作指引对强制报告主体、应报告情形、责任追究等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有利于有效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联动难、问责难等问题,推动全区未成年综合司法保护工作质效提升。截止目前,检察机关已收到卫健等部门通报线索2条,均得到有效关注和处置。
释法小贴士:
1.什么是强制报告?
强制报告是指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强制报告的主体有哪些?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3.强制报告制度中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有哪些?
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4.必须进行强制报告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5.违反强制报告制度会有什么后果?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