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因为意气之争引发的盗窃案。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并通过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引导刑事和解,让嫌疑人、被害人、侦查机关三方心服口服。
俗话说,“家有黄杨,世代栋梁”。黄杨树,不仅寓意好,且生长极为缓慢,素有“木中象牙”之称。程某是高港当地有名的企业经营者,他想在新建房的院子里种一棵黄杨树。经打听,得知高港某绿化公司栽培了不少黄杨树。程某遂联系上某绿化公司的经营者李某,对方告知:“人在外地,等回来后再谈。”
今年4月22日,程某没有等到李某回来的消息,便约了一位懂行且跟李某相熟的朋友马某一起开车来到某绿化公司,看到几位工人正忙着把已挖出的树运走。一问才知,原来有人买了12棵黄杨树。
程某非常生气:“我只想买一棵,她还推三阻四的,太不给面子了!”于是,程某趁工人正和马某聊天,便抬起一棵黄杨树塞进自己汽车的后备箱,然后招呼马某上车,扬长而去。工人追赶不及,立即打电话向李某汇报。
工人们认识马某,却不认识程某。于是,李某打电话责问马某有没有拿黄杨树。马某心想反正不是自己干的,便矢口否认。一棵黄杨树价值5500元,现在下落不明,李某只好报警。4月24日,公安机关对该失窃案立案侦查。
事后,程某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妥,遂联系李某,表示愿意以市场价购买。李某认为,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自己不能私自收钱,便没有答应。很快,公安机关查明是程某拿走了黄杨树,于4月26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今年7月初,程某到高港区检察院信访,申请监督撤案。
根据领导包案首次信访制,该案由高港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陈新办理。全面审查案卷后,陈新发现,虽然程某擅自拿走黄杨树,且未及时联系被害人告知事实,但其在案发前确实数次与被害人联系,表达购买树木的意思。因此,程某这种“不告而取”的行为,到底是为了非法占有还是泄愤,尚不能确定。
为进一步明确事实,陈新又对马某进行补充调查。马某表示,他当时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既未将程某同行的事实告知李某,也未将李某追查的情况告知程某,导致程某和李某均不清楚对方的意图。程某的主观故意确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有利于他的处理决定。但李某报案时,也确有犯罪事实发生,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合法且合理,检察机关不能简单地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监督撤案。
陈新找到程某,明确告知:“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没有问题,要想撤案,自己首先要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程某同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赔礼道歉。
要妥善解决此案,还要取得被害人和公安机关的同意。9月初,高港区检察院组织程某、李某、公安机关三方召开听证会。会前,程某主动向被害人给付赔偿款,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会上,程某详细陈述自己当时的不当想法,以及错误行为对自己造成的负面影响,请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陈新向公安机关说明案件基本事实存在的疑义,以及“公开盗窃”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争议,建议公安机关在综合考虑案情和社会效果的基础上主动撤销案件。9月9日,公安机关作出撤销程某盗窃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