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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高港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7-10-19 11:16:00  来源: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避免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高港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工作通报与协作配合

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双方之间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保持信息畅通,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

1.区司法局主动向区检察院抄送备案或者通报以下情况:

1)调查评估意见。区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作出评估意见后,向委托机关送达调查评估意见时,应当同时抄送给区检察院。

2)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情况。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将服刑人员报到情况书面通报至区检察院。

3)社区服刑人员死亡情况。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非正常死亡的,应当立即通知区检察院;因疾病等正常原因死亡的,向区检察院通报死亡的情况。

4)解除社区矫正情况。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社区矫正后,将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况书面通报区检察院。

5)社区服刑人员迁出情况。社区服刑人员因居住地变更而迁出的,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检察机关。

6)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发现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居住地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下落不明,或者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区检察院。

7)社区服刑人员漏管。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或者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区检察院。

8)其他需要向区检察院通报的情况。

2.区检察院在检察职责范围内,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监管力度,共同协调完善同区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增强工作实效。

区检察院收到区司法局通报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开展相关的检察监督工作。对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配合司法局开展相应的工作。

3. 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各确定一名联络员,便于日常的工作联络;需要书面通报的信息,在每周的“联合监督日”予以通报。

二、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活动的监督

区司法局联合区检察院开展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司法所的日常监管情况。

1.定期开展监督。每周三上午确定为“联合监督日”(遇有特殊情况的,顺延至周五上午),通过查看台帐资料、社区矫正工作平台等,监督日常监管工作是否规范,有无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等现象。

2.不定期开展监督。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可以联合对司法所组织的活动不定期开展监督,也可以分别开展随机监督活动。开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活动、公开宣告解矫、违规问题的回头看等活动。

三、监督结果的评价与运用

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在开展监督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活动中出现的违规与违法行为,可以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的纠正意见,对于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可以提出整改建议。

1.对于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1)没有及时为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入矫手续,尚未造成影响的;

2)没有及时为社区服刑人员成立矫正领导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尚未造成影响的;

3)没有明确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尚未造成影响的;

4)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尚未造成影响的;

5)没有按照要求对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尚未造成影响的;

6)违反请假条件,违规审批,尚未造成脱管的;

7)不按照要求,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走访、组织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活动;

8)未按照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要求,开展监管活动,尚未造成影响的;

9)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没有告知其安置帮教的有关规定,没有妥善做好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的交接工作,尚未造成影响的;

10)其他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行为。

2.对于下列较为严重的违法情形,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由区检察院以书面形式予以纠正:

1)司法所违规解矫、提前解除社区矫正,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及时解除社区矫正;

2)司法所没有公开宣告解矫,对当事人产生不良影响,引起当事人上访的;

3)执行通知书执行期限错误,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经两次口头纠正,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

5)侵犯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举报的;

6)司法所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引起信访,或者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7)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监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他人好处,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

8)其他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利,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监督过程中,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对司法所日常监管活动的评价,作为区司法局对司法所的考核内容之一。

四、加强研究与探讨

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共同加强调研,分析与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建立多层次调研机制。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在各自条线组织的调研范围内加强协作,提供相应的工作数据与典型案例。区检察院、区司法局相关的内设部门,定期组织理论与实践探讨,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典型性、机制性、常发性以及疑难、复杂问题开展调研,共同研究薄弱环节与内在原因,完善工作机制,不断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加强协作寻求个案解决途径。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发生脱漏管情况、存在脱漏管隐患和倾向、涉嫌重新违法犯罪,以及收监执行难等突出个案的,应当及时沟通联系,共同协作,寻求解决对策。

3.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在交付衔接、监督管理、刑罚执行变更等工作环节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热点难点等共性问题,应当加强协商研讨,在具体法律适用方面形成共识。

4.突出前沿性问题研究。定期对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对社区矫正实践中的前沿问题开展研讨,提出法律适用、工作机制等方面的解决途径。

  编辑:田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