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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制度落实,注重提质增效
2022-05-30 10:16:00  来源:检察日报

  吕梅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重罪案件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犯罪等。自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重罪案件的适用率相对落后,主要原因:一是制度优势体现不明显,驱动力不足。部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案件,从宽幅度有限,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优惠和程序简化体现不足,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主动性欠缺。二是案件侵犯法益重大,适用把握难。重罪案件多为“天大的案件”,存在不敢适用的现象。某些案件缺乏司法解释和量刑指导,对于何种情形应当适用,从宽幅度如何确定,缺乏具体指引。三是矛盾化解和思想转化难,适用积极性低。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多数处于社会底层,面对巨额赔偿时,矛盾化解开展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嫌疑人是否真心认罪认罚,思想转化判断难,一定程度阻碍检察人员适用的积极性。

  如何推动落实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是厘清错误认识,持续更新司法理念。首先,厘清“重罪案件不宜适用”的认识偏差,将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体推进。其次,厘清“重罪案件均可适用”的认识偏差。比如江苏省检察院下发《关于积极探索对故意杀人、抢劫致被害人死亡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的通知》,对于案件存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近亲属等10种情形审慎适用;对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不予适用。

  二是加强审查把关,确保精准定罪量刑。着重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防止未充分理解制度含义而盲目认罪认罚,防止违背真实意愿认罪认罚,防范利用从宽红利虚假认罪认罚。坚持证据裁判,不因犯罪嫌疑人认罪降低证据要求,做到“事实清、证据足、定性准”。加强对认罪认罚反悔后上诉案件的审查,达到抗诉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三是保障各方权益,促进律师实质参与。一方面,积极维护被害方合理诉求,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家庭解读政策、移送线索。另一方面,重视律师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形成以“实质化阅卷+实体化意见”为核心的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模式,推动法律帮助的实质化。

  四是强化内外监督,防范化解廉政风险。通过推广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升控辩协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江苏省检察院印发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明确将不起诉、改变定性等六类情形案件列为必须评查案件。探索公开审查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的新形式,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

  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