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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人进群日入百元,赚钱如此轻松?
2024-03-22 15:59:00  来源:检察日报

  周晶晶 戴安琪 李苗

  拉人进群就能日入百元?这可不是令人心动的高薪兼职,而是在为电信网络诈骗“吸粉引流”。在校学生为谋小利干起了为电信网络诈骗引流的兼职,甚至拉上同学一起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惩罚。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进群后,她被骗20余万元

  “您好,因为您购物信誉良好,现可添加客服微信,兑换智能无烟炒菜锅。”2023年4月20日,何女士接到一个自称是电商商会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听说能免费领取礼品,便添加了微信。验证通过后,她被拉进一个群聊,群内客服说需要先做任务,关注指定公众号即可返现5元至10元。见操作简单、返利可观,何女士连做了十几单,不一会儿便赚了100余元。

  这时,客服发来链接,让她点击下载一个App,在该App中可进行回报更高的充值返利任务。已尝到甜头的何女士下载了这款App并充值2000元,后成功提现2800元。看返利率如此高,她又充值6000元,但这次却迟迟没等来利息到账。疑惑的何女士找客服询问,对方解释称这属于高收益单,需要连做4次任务才能提现。于是何女士按照客服指示,连续充值四次共计23万余元,却仍未见分文到账,客服又称需要再转30万元才能提现,何女士听后顿觉不妙立即报警。

  同学拉同学,12人参与吸粉引流

  警方接到何女士报案后,于2023年5月10日将洒某、孙某、类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未料他们竟是同一学校的学生。

  2023年4月初,山东省某专科学校大二学生洒某在刷短视频时看到了一条介绍网店客服工作的视频,见来钱快又轻松,想赚点零花钱的他便添加了对方QQ,随后,他被拉入一个QQ群。按上线要求,他将自己的微信号发到群内,待有人添加时,便用群里发的话术将对方拉入指定的微信群中。每次拉客户进群后,洒某就被上线要求立即退群并删除客户微信,他逐渐意识到这并不是普通的客服兼职,而是在为电信网络诈骗引流,但面对不菲的报酬,他选择了继续干下去。后因其微信被人举报而封号,无法再添加好友。

  此时,上线欲发展洒某成为其下线,让他拉更多的人加入引流工作。洒某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同校同学,于是找到同寝室的室友,向他们介绍起这份“好工作”:“我最近找到一个做客服的兼职,只需将客户拉进指定微信群就可日入百元,报酬当天结算,要不要加入?”

  听说有如此轻松赚钱的工作,几名同学跟着入了伙,但也有人表示了担忧:“学校之前开展的反诈宣传不是提到过这种犯罪手段吗?这背后是电信网络诈骗吧?”“每天都要把群解散,还要把客户拉黑,这个工作有问题啊。”面对同学的质疑,洒某表示他们只是负责引流,又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而且每周只干一两次,警察根本抓不到他们。

  虽然大家对这份兼职的违法性心知肚明,但都抱着侥幸心理,在洒某的组织下从事电诈引流工作。每次做完任务,洒某从上线收取报酬,扣除提成后再向下线发放工资。被拉入的孙某发现有利可图便主动拉人,又发展了类某等5名同学成为下线,从中赚取差价。而被害人何女士正是被类某拉入群聊后陷入刷单诈骗陷阱的。

  参与犯罪获小利,付出代价不算小

  2023年8月16日,案件被移送至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检察院认为,从行为方式来看,洒某等人频繁组建和解散群聊,每个人均需冒充客服人员,将客户拉入指定微信群后还必须将其拉黑删除,以逃避公安机关追踪打击;从主观认识来看,同案人员供述、洒某与上线的聊天记录可印证,三人均在学校接受过反诈宣传,清楚知晓上线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故洒某等三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从事引流工作,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提供帮助,致使他人被诈骗,数额巨大,均应当认定构成诈骗罪共犯。

  洒某、孙某、类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均认罪认罚,案发后,三人的家属分别向公安机关代为退赃3260元、3000元、250元。2023年10月12日,该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洒某等三人提起公诉,对其余参与引流的学生另案处理。近日,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处洒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类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3000元。

  “近年来,在校学生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比例不断上升,学生群体社会经验不足,容易被犯罪分子利诱,落入‘低门槛高收入’的兼职圈套,从而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检察官提醒切勿心存侥幸,因贪图一时小利跌入犯罪深渊,务必提高反诈警惕,多学习法律知识,不要等受到刑罚、留下案底的那一刻才追悔莫及。

  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