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应:督促堵塞种子安全监管“证管分离”漏洞
管莹 杨健 王雪纯
盛夏时节,有着160余万亩粮食种植面积的“鱼米之乡”——江苏省宝应县,碧绿的稻田如地毯连绵铺展。“好种子就是不一样!”农民老王对宝应县检察院检察官感慨地说。
2023年6月,老王从徐某的农资经营部购买了3.7万余斤没有正规包装的稻种,育种后出芽率不足40%,导致水稻大幅度减产。于是,老王拨打12345热线举报徐某。经查,2021年至2023年,徐某多次将自家田里收获的水稻加工伪装成名品稻种,并在扬州、盐城等地售卖,销量达10万公斤,销售金额达24.8万余元。今年3月7日,经宝应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在办案的同时,该院检察官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12345热线等渠道搜集线索,发现辖区涉种子经营问题的投诉不少。今年3月21日,该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检察官经调查发现,2023年4月,徐某向市场监管部门申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不再分装的农作物种子”,这意味着徐某只能售卖有正规包装的种子,不得开袋散卖。部分农民买种时只看徐某有无营业执照,并不关注具体内容,徐某因而能够售卖假种子。
为何会监管失灵?检察官经深入调查发现,生产经营种子应当到种子监管部门办理专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而经营“不再分装的农作物种子”则无须办理此证,只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向种子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种子监管部门才能知晓经营主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然而,宝应县由市场监管部门颁发含“不再分装的农作物种子”的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达300余家,而到种子监管部门实际备案的仅有90余家。负责颁发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部门无法对事后备案的行为进行监管,而种子监管部门也因信息不畅无法引导经营主体备案。
为解决上述问题,今年3月26日,宝应县检察院向种子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备案监管,与市场监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检察建议发出后,该院又牵头市场监管、种子监管部门开展座谈,推动双方快速建立经营许可、备案、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双通报”制度,以及对种子领域违法犯罪主体的重点监管制度。
随后,市场监管、种子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3天内抽查经营主体12家,抽检主要农作物种子15批次,签订《种子生产经营承诺书》70余份。种子监管部门还出台全县种业监管工作方案,并对种子经营主体开展全面排查,查处违规经营主体2家,对有实际种子经营的258家门店实现100%备案,并列入常态化抽检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