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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终于不用背负巨额债务了
2024-12-26 15:58:00  来源:检察日报

  前不久,我接到了李晓英打来的电话。她告诉我,她已经找了一份卖早餐的工作,每个月加上退休金有6000多元,儿子的病情也得到了控制。得知她的现状后,我感到无比欣慰。

  丈夫背着妻子变更房产权属

  李晓英和吴良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2007年2月,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吴兵年满18周岁时,双方名下的房子过户给儿子。2008年10月,吴兵年满18周岁,李晓英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去房管局咨询有关事宜时,却发现自己和吴良根名下的那套房子已由夫妻共同共有变成了按份共有,她只持有40%的份额。

  2010年1月,李晓英将房管局诉至法院,诉请撤销房屋按份共有登记。房管局称,2006年11月,吴良根夫妇曾到现场签名同意变更。但经鉴定,变更登记书上的签名并非李晓英本人所签,而是吴良根找人假冒李晓英至房管局将房屋所有权由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吴良根占60%,李晓英占40%。当时,房管局进行了书面审查,但吴良根通过伪造李晓英签名,导致该局作出了变更登记。

  法院受理该起行政诉讼案后,以吴良根实施欺诈为由,于2010年5月判决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

  唯一房产被法院查封

  在法院诉讼时,李晓英发现,案涉房屋上竟然还有某银行的贷款抵押,她到银行查询,发现吴良根在房屋变更登记作出一个月后,又假冒她的名义,以购房为名,到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消费及抵押合同》,贷款12万元,并将案涉房屋作了抵押担保。李晓英向银行发函告知实情,要求作废贷款合同,但某银行一直没有答复。

  离婚后,李晓英一人抚养儿子。2014年,儿子吴兵查出患有白血病,需要大笔费用进行治疗,且要终身服药。

  2021年11月,李晓英准备再次起诉吴良根办理产权过户,查询房屋登记信息时发现案涉房屋竟被法院查封了。经向法院询问,李晓英得知,2013年11月,某银行因吴良根、李晓英拖欠贷款长期不归还,将二人诉至法院,因二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判决二人向某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5万元,某银行有权以他们的房屋变价款优先受偿。2015年7月,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

  2021年12月,李晓英向法院申请再审。为了证明自己没有和吴良根一起向某银行贷款,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经鉴定,某银行《个人消费及抵押合同》上的借款人、抵押人处的“李晓英”的签名都不是其本人所签。

  2022年5月,法院认为,虽然鉴定书可以证明借款是吴良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借款时间发生在2006年12月,也就是在吴良根、李晓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当时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笔贷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遂裁定驳回李晓英的再审申请。

  查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是破局关键

  2023年2月,李晓英来到我院申请监督。受理此案后,我们经初步审查认为,本案借贷发生时间与吴良根、李晓英离婚时间离得很近,结合吴良根向银行借款前就曾假冒李晓英名义骗取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等情况,认为吴良根假冒李晓英名义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消费及抵押合同》的可能性较大。因该案借款时间历时长久,涉及2018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作出之前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问题,较为复杂,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我们围绕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核心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我和同事先后走访了李晓英所住小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某银行,通过调查发现,吴良根、李晓英当时没有购房、购车等大额消费需求,吴良根提供给某银行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伪造的。吴良根向银行借到的12万元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儿子吴兵的医疗费均是李晓英一人承担,而且,借款本息及迟延履行金已高达25万元,一旦强制执行,对李晓英母子的生活无疑是雪上加霜。

  2018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司法解释修改之前,债务发生时间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我们认为,应当结合债务发生的背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款项的实际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吴良根骗取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假冒配偶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贷前审核义务履行不到位,不属于善意相对人,该合同对李晓英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4月,我院就本案依法提请常州市检察院抗诉。同年7月,常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今年3月,法院裁定驳回某银行起诉。办案期间,考虑到李晓英生活确实困难无助,我们还为其申请发放了司法救助金。得知法院改判后,李晓英握着我的手,一再感谢我给她的生活带来了希望和暖意。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报通讯员王晴/整理

  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