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上午,我院陈新公益保护工作室在刁铺中心小学开展护绿宣传和植树活动。
2020年11月,高港某小区的部分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擅自砍伐住宅附近的城镇树木。相关涉案当事人的行为破坏了居住地门前绿化,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我院组织下,涉事当事人参加在刁铺中心小学开展的护绿宣传和植树活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提到,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和当事人,可以通过补植种树等公益修复活动,更好地起到法律宣传和预防破坏公益行为的再次发生的作用,扩大公益诉讼检察宣传效果。我院与涉事当事人及相关部门达成替代性公益修复方案,当事人自愿向刁铺中心小学捐赠4000元“绿色基金”用来购买树苗,并作为替代性修复被其所破坏绿化的补植复绿。
涉事当事人与刁铺中心小学的“小小志愿者”们一起参加了公益诉讼微课堂,一起动手在校园的空地上栽种下一棵棵小树苗。
该活动是陈新公益保护工作室所开展的以“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为主题宣传月的活动之一。活动以今年的植树节为契机,将宣传与实际行动相结合,通过活动增强学生们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让孩子们从小就建立起公益保护的理念,把培养未来的公益诉讼观察员工作从娃娃抓起,做在“育苗期”。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三条:“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诉请侵权人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出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土地复垦等恢复性、替代性公益修复方案。”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化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