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区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诉讼等活动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对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在
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问题进行监督;对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支持有权主体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负有监管、维护职责的有关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督促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