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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高港区院【检言简说】生活中有这些常见的消费陷阱!
2020-07-31 10:12:00  来源: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难以或者不知道怎么获得救济的时候,有人会放出狠话“我们法院见”。但是,诉讼维权的成本高、时效长,又使得很多人放弃维权,维权无奈变成一句口号。

  如何合理运用身边的资源合理、合法有效、低成本地维权,一起来跟小编看看

  消费者通过卖家购买商品,虽然不一定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数量三项,满足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成立。

  提供干扰信息侵权风险:

  一、普通消费陷阱

  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商家故意提供干扰信息,青岛大虾卖出天价等消费陷阱如何合理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十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本法保护。《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四百九十八条则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以及出现争议后的解决路径。

  消费陷阱:青岛大虾按“只”卖

  维权方式:消费者遇到此类消费陷阱时,可以先与商家进行沟通,沟通无效或者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12315”或者微信小程序搜索“12315”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会帮助消费者解决此类消费维权。

  法律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和饭店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商家的菜单未注明数量,显然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具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根据日常经验、行业规则,消费者认为菜单上的价格的计量单位为“份”,商家认为菜单上“青岛大虾”价格的计量单位为“只”,将菜单看作为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备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生效之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相关消费陷阱:酒店房间小水吧内的收费饮料未明码标价。

  二、网络消费陷阱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购确实给我们的购物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是同时也带来很多的风险隐患。商品货不对版,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又或者是虚假发货,免密支付扣款陷阱又该如何避免?

  消费陷阱:网络消费陷阱维权难?

  维权方式:

  01

  活动优惠有疑问、货不对版等问题

  第一步:及时保留相关证据:网购平台商家在“双十一”大促活动时,都会通过一些优惠活动来吸引消费者,但是存在部分商家临时更改活动的情况存在,对于一些优惠活动较大的,在购买前后及时对活动页面进行截图或者录屏,对于忘记截图、录屏的,当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通过查询交易快照保留相关证据。

  第二步:与商家、平台进行沟通:在“三包”规定期间内(除定作、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及时与商家取得联系,要求退换货,如果商家拒绝,申请平台客服进行介入。

  第三步:在商家、客服都不予处理的情况下,保留相关聊天记录,通过拨打“12315”或者微信小程序搜索“12315”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会帮助消费者解决此类消费维权。

  法律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备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生效之前,适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02

    网购小贴士

  网购小贴士1:

  网络购物时,一些商家在支付界面时,会勾选免密支付选项,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支付宝、微信支付免密签约界面予以取消。

  取消免密签约具体路径:

  (微信):我→支付→右上角...→扣费服务→逐一解约

  (支付宝):我的→右上角设置符号→支付设置→免密支付/自动扣款→逐一解约)

  网购小贴士2:

  对于网购来说,时效性也是消费者选择商家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很多商家在商品界面都规定了最迟发货时间,对于没有按照约定时间的,消费者可以通过退货或者平台消费维权来申请经济损失。

  维权路径(以淘宝天猫为例):我的淘宝→我的订单→进入维权商品订单界面→订单信息(投诉商家)→发货问题→投诉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上传凭证→提交申请。

  生活中消费陷阱频发,我们要运用好合理、合法的维权武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编辑:田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