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新闻发布会通报)泰州高港区院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及公益诉讼工作
2017-11-07 15:57:00  来源: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尤其是公益诉讼工作,是近年来检察工作中的热点话题,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江苏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同年8月1日,省检察院授权泰州等7个地级市为江苏省试点地区。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决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按照省、市院的各项要求,紧紧围绕省市区委“两聚一高”新实践,不断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严格办案程序,积极探索实践,较好地发挥了公益诉讼在推动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两年多来,我院共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15件,被采纳15件,采纳率100%,其中督促收缴养老保险欠费54.8万元、追缴砂石资源费215万余元,追缴国土出让金590余万元,清理闲置土地200余亩、促进500余亩土地重新盘活开发利用。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件,其中我院办理的长江非法采砂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系泰州检察机关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省院表彰为全省公益诉讼“优秀案例”。

  以上是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及公益诉讼工作的相关背景和我院工作推进概况。下面我向各位介绍一下我院工作中的一些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有序推进。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院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内容,切实增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成立办案组织。我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并从民行、反渎、公诉等业务部门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公益诉讼专案组,一把手检察长既挂帅也出征,为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三是化解案源难题。以长江非法采砂职务犯罪案件为突破口,重点监督违法行政行为尚未得到纠正、公益损害尚未得到恢复补救的情形,从中发现了因职能部门怠于履职而导致长江水土资源流失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以行政机关执法卷宗为切入点,调取了高港区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卷宗进行全方面审查,努力从中发现线索。

  二、争取外部支持,增强工作合力。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在提起公益诉讼前,我院主动向地方党委汇报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二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向高港区人大常委会汇报试点情况,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听证或旁听庭审,接受人大监督。三是努力争取行政机关的理解配合。加强与区监察局、作风办、法制办的沟通协作,推动行政检察与行政监察、行政复议等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有效衔接,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监察、行政复议等信息互动、合作共赢的衔接机制。

  三、落实诉前程序,提高保护质效。一是严格落实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为充分发挥好检察建议的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我院严格落实诉前程序制度,通过向相关行政机关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职。二是创新工作方法。为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针对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我院创新监督履职的方式,以“督促履职令”的形式要求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三是开展专项审查。我院以行政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直击行政执法薄弱环节,并按照序时进度,通过构建多方面协作机制,先后在环境污染整治、虚报残疾人套取补贴款以及水利执法规范化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积极开展专项检察监督工作。

  四、突出办案重点,开展专项监督。一是聚焦民生民利。重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民生民利的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试点以来,我院办理长江砂石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3件,追缴砂石资源费215万余元。二是依法提起诉讼。对于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后行政机关仍不整改,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遭受侵害的,坚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做好出庭说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益。已判决的2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均支持了我院的诉讼请求。三是跟踪判决执行。为跟踪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督促依法履职,我院应邀旁听了非法采砂案判决后拟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公开听证会,并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抗辩理由,进行释法说理,促使当事人接受处罚、息诉服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看到既有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院行政检察监督及公益诉讼工作中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研究不够深入。我院的公益诉讼开展工作还停留在个案办理阶段,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职能定位、诉讼权利义务以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等问题研究不深不透。二是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尚未共享。我院行政执法监督主要还是书面审查,对行政执法信息及相关案件信息掌握不够全面、及时,案件信息尚未全面实现互联互通。三是线索收集制度还不健全。目前,我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反贪反渎部门办理的渎职、贪污等案件或者控申部门受理的民众投诉,线索收集过于被动。四是素质能力还不适应。面对公益诉讼改革,检察人员在办案理念、知识能力等方面不适应,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庭审应对等素质能力有待提高。

  对于上述问题,下一步我院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协调、有序、规范发展。

  1.依靠党委领导,主动接受监督。始终强化党的领导意识和人大监督意识,定期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争取工作支持,形成监督合力。按照“法治高港”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市两办《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及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办法》,按照依法监督、事后监督、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对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进行全方位的检察监督,以公益诉讼工作为抓手,依法监督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及时保护社会公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2.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借助“陈新涉法涉诉工作室”加强公益诉讼职能的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制度的知晓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从法理上消除行政机关的顾虑,从情理上争取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就公益诉讼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操作问题,加强研究探讨,统一司法认识和尺度。就案件事实、诉求、举证质证、争议焦点、出庭规则等方面与法院达成共识,不断优化出庭预案、诉讼请求和庭审策略。

  3.突出工作重心,切实维护公共利益。重点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国有财产保护等涉及民生民利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在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结合我区港口名城建设,围绕长江环境保护、长江砂石资源保护、港口国土资源保护等领域,进一步联合开展专项检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关停整治非法排污企业,惩治无合法资质的企业,淘汰高污染低端落后产能,推动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在食品药品领域,借助食药安全联合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深入禽畜水产品养殖企业、农贸市场、超市等领域,积极排查食药领域公益诉讼线索,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重点加强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履职监督,通过调阅其行政执法卷宗和对接“12345”投诉热线,督促其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利益。

  4.认真履行诉前程序,不断提升监督质效。进一步规范诉前检察建议制发程序和内容,把好检察建议的质量关,强化跟踪监督。加强对案件的论证分析,重点在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政行为的违法表现、社会公益的损害程度等焦点问题上深入研究,抓住案件核心问题,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5.夯实工作基础,确保稳步有序推进。进一步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增配与业务增长相适应的办案力量,完善人员结构。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理论研究、观摩庭审,努力提升发现线索、调查取证、出庭应诉等核心能力。进一步完善内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室深入一线的“前哨”职能,充分发挥公诉部门出庭诉讼等方面的优势,整合办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务研究。加强对案件办理方向、诉讼请求、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加强对案件办理效果的预判研究,为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提供理论和实务的支持。

  

  编辑:汪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