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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建议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
2021-06-04 14:3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以增设公益诉讼条款的方式,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活动明确了法律依据,解决了上位法授权不足的问题。

  办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发挥检察机关的体制优势,强化检察机关上下级院、各业务部门之间、各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外部支持”的一体化机制,提高公益诉讼办案工作能力和水平。

  而相较于其他公益诉讼,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对于一体化的公益诉讼办案模式需求更大。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未成年人主体特殊性的必然要求。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缺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知识和能力,对于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并不能作出正确判断,难以依法进行维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应当遵循“特殊、优先保护”理念,秉持较一般公益诉讼更加积极的态度。此外,涉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安全、网络安全、禁烟酒保护等领域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话题,也是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应当关注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社会化特性的必然要求。与传统的公益诉讼工作相比,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工作更具综合性,社会化属性更强。除通过公益诉讼方式来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外,未成年人保护涉及教育、民政、社会组织等多元领域,涵盖涉未成年人法律监督、帮教矫治、犯罪预防等多项工作,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比一般公益诉讼牵涉问题更复杂多维,更需要强调一体化协作。

  高效履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实践中,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仍存在受案范围不明确、调查取证权有局限、检察建议不规范等问题,未成年人公益诉讼需要一体化实践探索,为完善顶层设计提供实践参考。同时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通过上下、横向、内部的协作,可以有效整合人才资源、技术支持、强化规范指引、克服地域限制等,避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处于持续受侵害中,提升办案效率。

  建立未成年人国家保护大格局的必然要求。未检检察官是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人,不只要注重个案的办理,还要准确抓住个案背后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升从社会治理方面分析问题的能力。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旨在把未成年人国家保护大格局意识与拓展检察履职相结合,通过内外部的协作配合,积极稳妥进行公益诉讼“等”外探索工作,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切实维护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田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