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五届人大
五次会议文件(23)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7月21日在泰州市高港区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钱 峻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20年以来的主要工作
过去的一年极不平凡,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我院把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检察履职,自觉服务大局、为民司法,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聚焦中心大局,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始终坚持与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同心同向,在服务大局中有为有位。
全力服务疫情防控。提前介入并依法办理涉疫案件4件4人。对一名不服从防疫管理的妨害公务被告人开展释法说理,促使其主动担任疫情防控志愿者,积极悔罪补过,经征求公安机关意见,从宽调整为缓刑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被省检察院疫情案件新闻发布会引用。认真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全面梳理久立不决涉企刑事案件,建议侦查机关撤销三起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无继续取证空间的涉税案件,移送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帮助涉案企业在复产过程中轻装上阵。其中一涉案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生产医用防护面罩十万余套予以捐赠。将法律监督延伸至案结后,对重大责任事故涉案民营企业,就疫情期间落实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跟踪回访,《新华日报》予以报道。成立党员志愿者服务队,
配合做好口岸街道5个居民小区的人员管理、体温监测等志愿服务,参与高速路口、复工复产企业一线防控工作,为全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检察力量。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2020年共受理审查逮捕刑事案件28件46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85件319人。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审前羁押率为14.79%,提起公诉案件均获法院有罪判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名85后员额检察官被市检察院抽调九个月,参与承办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涉恶特大网络套路贷案件。移送“保护伞”线索获得成案,相关人员已被提起公诉。坚持“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细致审查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交办的赌博案件线索,依法不予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对2人提起公诉,对2人相对不起诉。加大“打财断血”力度,结合案件办理追缴涉案赃款120万元,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结合一起未成年人涉恶犯罪,与区教育部门共同推动区政府出台文件,完善防范“持续旷课”机制,加强未成年人监管,促成一名连续旷课五天的孩子及时复学,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典型事例。持续参与“行业清源”专项整治。针对宾馆违规留宿未成年人问题,向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加强源头治理。
全力助推“三大攻坚战”。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电信诈骗等案件23件,涉案金额2.17亿元。从群众信访中梳理线索,通过补充侦查办理的洗钱案件为泰州建市以来首例。助力精准扶贫。在区委政法委和财政部门大力支持下,扩展司法救助范围,向7名被害人发放救助金19万元。针对某民办水厂擅自降低特困家庭优惠幅度,督促主管部门责令该水厂向178户特困家庭补贴自来水1.8万余吨,该案例被最高检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评为年度优秀案件。依法支持8名农民工起诉追索劳动报酬,获评全省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典型案例。助力污染防治。联动环保、水利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开展杨柳飞絮、污染水体专项整治工作10次。深入开展保护长江母亲河行动。办理史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引导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依法追究4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促使其以货币补偿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农业农村部通报为2020年首批长江流域违法捕捞典型案例。
全力保障民生民利。持续推进“食药安全检察行”活动。联动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集聚区、药品零售连锁店等重点场所开展专项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食药犯罪案件4件5人。积极回应群众诉求。针对区内事故车辆拖车长期垄断经营导致乱收费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予以解决。加强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的10名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贯彻落实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全省率先制定督促监护令实施办法,督促3名未成年人的父母正确承担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相关做法受邀在全国检察机关专题研讨会上进行交流。深化普法宣传。开展精准普法月月行活动,运用典型案例讲述、案件公开听证、制作短视频等形式,广泛宣传民法典、长江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新法新规。
二、聚焦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公信
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刑事检察扎实有力。狠抓刑事案件质效,连续三年保持
刑事案件负向指标
零数据;“案-件比”1:1.06,全省基层院排名领先。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加强与监察机关的衔接配合,办理本地及异地指定管辖职务犯罪案件8件9人。运用职务犯罪自行补充侦查权挽回国家损失。办理一起单位行贿案件,自行查明行贿犯罪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促使行贿人主动偿还区国有公司债务1000万元,并退出200余万元违法所得。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细化控辩协商程序,规范开展同步录音录像,以程序公正透明促进协商自愿合法,提升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2020年以来,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92.3%,所提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99.4%,上诉率由6.7%降低至4.1%。加强侦查活动监督。提前介入刑事案件21件,监督立案和撤案6件,纠正漏捕漏诉5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两起被告人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判决后,又上诉致量刑事实发生变化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加强刑事执行监督。
依法监督纠正刑事执行活动违法违规情形9人次,其中建议公安机关将
一名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纳入监管范围。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8件,建议法院对委托异地执行案件加强跟踪核实,形成刑事执行的闭环管理。
民事检察精准有效。加大虚假诉讼惩治力度。以民间借贷为重点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假官司”3件。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权,查明某港资公司职业经理人骗取法院调解书,侵占公司财产,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又建议法院再审纠正虚假诉讼案件,该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年度十大法律监督典型案例,被最高检转发。精准监督活动取得实效。在全市率先开展“作废律师费发票入判”、“非法公民代理”小专项监督活动,被上级院推广。调卷审查近三年被告败诉后被判决承担原告律师费案件,针对原告虚增、虚构律师费,建议法院再审,并同步规范审查程序;针对假冒社区工作人员违法代理民事案件问题,提出类案检察建议,推动加强公民代理资格审查,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行政检察稳中有进。积极参与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为行政审批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设行政执法履职风险防范专题讲座,帮助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应邀介入行政处罚争议案件,通过释法说理,推动行政执法理性平和。针对两起环境污染行政处罚争议案件,书面建议主管部门变更处罚决定,得到采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针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情形,发出检察建议2份。
三、聚焦公益保护,守护群众美好生活
牢记检察官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强化“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努力当好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法治守护者。
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高度关注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积极拓展办案范围,加大保护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及时以《工作提醒函》方式,建议区防疫办牵头对所登记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办理的钟某某等11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通过互联网出售公民信息85万余条,非法获利31万余元,我院依法全面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法院判决支持。该案是全省检察机关首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入选省检察院公告案例和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年度十大优秀案例。
着力防范安全风险。依托“陈新公益保护工作室”平台,全力打造“企业安全服务检察+”品牌。联动行政机关,帮助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促进企业合规经营,被省检察院确定为“公益损害风险防控工作”试点单位。企业复工复产后,危化品车辆逐渐增多,我院联动交通、交警、城管等部门,对高港大道交通安全整治情况进行公益巡查回头看,着力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开展瓶装燃气安全专项监督。对经营户非法经营、存储瓶装燃气等安全问题,联合各镇街、住建、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主管部门建立瓶装燃气监管信息系统,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针对部分小区室外健身器材使用安全隐患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检查维修,保障群众健身安全。
注重国有土地和文化遗产保护。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深入各镇街实地摸排,对调查中发现的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情况,委托测绘公司进行专业测量,查清侵占面积,向属地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基本农田1200平米。针对部分小区业主擅自砍伐公共绿化、占用绿化用地,邀请主管部门、社区、物业公司、律师等召开公开听证会,会商查处和防范对策,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工业文化遗产保护。联合区人大科教文卫工委、区文体旅游局、许庄街道进行实地调研和勘查,督促相关部门对具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新中国第一代面粉机加强保护。
四、聚焦自身建设,夯实队伍发展根基
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持之以恒强素质,认真落实“四个铁一般”要求,努力锻造高素质检察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突出党建引领。专题部署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五谈五提”活动,引导检察人员将落实中央决策与推动岗位工作有机融合。建立党建工作“五+N”机制,党性教育更加集约化、规模化,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突显。由于疫情原因,公安机关在2020年最后两个月移送了全年三分之二的案件,全院检察人员迎难而上,精诚合作,最终完成了看似不可能完成的办案任务。坚持从严治检。积极配合上级院和区委开展巡察,认真开展“三未三先”活动,对巡察反馈问题立行立改、逐项销号,保障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全力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共同对过问案件“三个规定”、违规借贷担保等开展专项排查;强化司法管理,围绕意识形态、司法办案、检察事务等事项制定常态化工作任务清单。
主动接受领导和监督。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主动向区委汇报党组工作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严格执行《政法工作条例》,自觉接受区委政法委的政治巡察,精心组织开展政法干警“沉一线”当好“八大员”活动。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对照审议意见认真落实改进。积极配合区政协委派民主监督小组开展调研和监督活动。加强代表委员联络。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加专题视察、工作通报、公开听证11次,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深化检务公开。组织开展“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同舟共济、检护明天”等检察开放日活动,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80条,在微信公众号创设“检言简说”栏目,深度宣传新时代检察职能,让检察走近群众、让群众了解检察。
提升队伍专业素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举办先进典型事迹分享会、道德讲堂等活动,促进干警养成崇尚法治、恪守良知、客观公正、理性平和的检察职业品格。发挥领导干部引领作用。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23件,带动全院干警刻苦钻研业务、提升专业素能。持续加强全员练兵。围绕小切口选题、小范围讲授、小成果展示,将业务工作和培训工作融合,开展小课堂和融培训。以“求极致”精神狠抓补查提纲、审查报告等重要法律文书的撰写,促进办案能力提升。
张娜同志
获评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秀个人、全省优秀公诉人,邹新同志获评全国检察宣传先进个人。
各位代表,一年多来,高港检察工作的发展和进步,得益于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的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各位代表和委员依法履职、深入监督,为我们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动力。在此,我谨代表全院检察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结合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不宽、措施不多;二是“四大检察”未能均衡发展,公益诉讼检察还未做优,行政检察还未做强;三是检察队伍整体素质不能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专家型人才较少、领军型人才缺乏。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攻坚克难、主动作为,认真研究解决。
2021年主要任务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两区融合发展的启程之年。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力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按照区委五届七次全会决策部署,紧扣两区融合新区情、建强中国医药城核心区新任务,强化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善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检察智慧,注重系统观念,把握强基导向,坚持双赢多赢共赢,以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点将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突出检察贡献,以更高站位服务保障发展大局。切实找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两区融合发展的切入点,以司法办案为根本抓手,坚持平和谦抑司法,在办案中有效防控化解矛盾风险,促进解决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持之以恒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将促进企业合规作为每一起涉企案件的必抓项目,精准提供专业检察服务。加强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支持企业家专心创新创业。加大对生态环境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助力污染防治。推动国家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有效衔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二是保障民生民利,以更实举措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对严重暴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提高精准打击力度,全面提升群众安全感。积极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切实做到“群众来信来访件件有回复”,畅通群众权益保障通道。加强以案释法和犯罪预防,努力让每一个案件、每一份法律文书都成为法治“宣讲书”和普法“活教材”,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更多地关注事实孤儿、涉罪涉案未成年人、贫困及残疾等人群,通过支持起诉、跟踪帮教、司法救助等方式,加强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用实际行动传递司法温情。
三是彰显检察智慧,以更大力度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能动司法,系统推进“四大检察”,努力担当犯罪的追诉者、无辜的守护者、公益的保护者、法治的引领者。做优刑事检察。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落地落实、速裁程序的实践运用更加深入。从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工作入手,提升诉讼监督的刚性和精准度。做强民事检察。以深入贯彻落实民法典为契机,加大对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办理力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做实行政检察。加强对劳动争议、保险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诉讼活动的监督,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加大对安全生产、生态保护、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的督促履职力度,始终把人民群众“医食住行”作为办案重点,当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人”。
四是狠抓队伍建设,以更高要求塑造良好检察形象。坚持政治建检。持续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力弘扬建党精神,着力提高检察履职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做到政治坚定、对党忠诚。坚持人才兴检。积极探索建立领军型人才培养、激励和使用机制,大力推进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对年轻干警实行阶梯式、立体化培养,确保业务精湛、公正司法。坚持从严治检。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压实全面从严治党管警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坚决做到纪律严明、执行有力。
各位代表,时代赋予使命、梦想呼唤责任。新发展阶段、新的征程,我们将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本次会议的决议和精神,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历史起点上,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锐意进取、砥砺实干,努力为全区争当排头兵、建强核心区,打造“中国第一、世界有名”医药名城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用 语 说 明
1.四大检察。2019年以来,最高检以两反职能转隶为契机,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破解“重刑轻民”,提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目标。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四大检察”写进全国人大决议。
2.刑事案件负向指标。衡量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质量的五项负向指标:逮捕后不起诉;逮捕后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逮捕后判处缓刑或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提起公诉后判决无罪。
3.案-件比。最高检为评估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给老百姓带来的感受,提出“案-件比”这一新的办案指标,并列出计算公式为G=A/J。这一公式中,“G”是指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的“感受”;“A”是指发生的具体“案子”;“J”是指这些具体的“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A”与“J”之比,就是这个公式的名字,谓之“案-件比”。
4.持续旷课。在校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虽保有学籍,但持续旷课,导致过早混迹社会,脱管失管,容易滑向实施违法犯罪或者遭受不法侵害的深渊。防范“持续旷课”,及早干预施救,有助于源头防范未成年人犯罪或者遭受侵害。
5.督促监护令。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管教不严、监护缺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向监护人发出督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文书。
6.作废律师费发票入判。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判决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实践中,认定律师费的具体金额,一般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证明,而未要求提供律师费实际支付的证据。部分原告与律师串通,或者利用优势地位,要求律师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并出具律师费发票后,在诉讼中以上述证据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律师费。法院判决或调解支持后,律师事务所到税务机关将原律师费发票申请作废,重新与被代理人达成真实的代理协议,或者不收取个案代理费。
7.非法公民代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公民代理制度对缓解律师代理资源不足、律师代理费用较高,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形式的民事诉讼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中,部分公民利用社区审查不严等漏洞,跨区代理甚至伪造身份证进行诉讼代理,扰乱法律服务行业秩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8.“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明确列举,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领域,上述领域通称“等内”。
由于法律在列举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时使用了“等”字,且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因此检察机关将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群众反映强烈、需要同等保护的领域,作为“等外”领域探索开展。2021年7月中共中央文件、2020年5月全国人大关于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决议、2020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均明确要求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列入重点办理领域,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生物安全、网络侵害、扶贫等领域的公益损害案件。
9.五谈五提。区检察院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要求全院检察人员围绕全会精神,谈司法理念提新,谈司法作风提优,谈司法能力提升,谈办案成效提质,谈检察形象提高,进一步以全会精神指导检察实践、引领司法办案。
10.三未三先。指在接受巡察之前,对照借鉴巡察其他单位的反馈问题通报,“未巡先学、未巡先查、未巡先改”,开展“自查式体检”,全面压实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11.三个规定。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活动中自觉抵制说情干扰,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依据“三个规定”,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