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浪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庭前讯问是刑事案件办理中的重要内容。如果要准确定罪,往往需要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讯问,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确保将案件办成铁案,减少案件后续起诉的风险。
对庭前讯问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可以从主客观证据、客观事实、事物情理、逻辑法则等方面切入,展开有针对性的讯问,以突破口供。
一是从客观性证据入手进行突破。客观性证据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最有力武器,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无法抵赖而不得不认罪。例如,在一起危险驾驶案中,犯罪嫌疑人辩称自己当时只是在KTV院子内挪动车位,并无危险驾驶的犯罪故意。办案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播放了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犯罪嫌疑人是在KTV消费娱乐结束后,为了离开而驾驶车辆从院子内倒车到院外路上。犯罪嫌疑人看了录像之后表示认罪。
二是抛出具有真实性、合理性的同案犯供述等言词证据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认罪、如实供述,有的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作不实辩解,此时,需要仔细甄别二者何者更可信,何者能够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从而更具真实性。那些能够轻松、自然、流畅地陈述案件事实的供述往往更具有真实性,而那些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刻意回避细节。当办案检察官将更具真实性、合理性的同案犯供述等证据向犯罪嫌疑人点明,其往往意识到难以自圆其说而不得不供认。
三是根据客观事实、事物情理、逻辑法则驳斥犯罪嫌疑人对主观故意的不实辩解,突破其口供。在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中很多是对主观明知和犯罪故意的否认。此时,指出其不实辩解与客观事实、逻辑法则的矛盾,可以使得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辩解无法成立,从而不得不供认。
在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中,从事货运代理的犯罪嫌疑人甲将其掌握的无须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卖给乙,乙又将这些信息卖给了丙,丙将修改后的报关单交给甲重新委托报关公司出口报关,并利用虚假的报关单、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向国税局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甲到案后,辩称他不知道乙向其购买出口货物信息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办案检察官指出其辩解不成立,第一,其所辩解的可能用于骗领国家补贴的货物信息收购价格没有那么高;第二,乙仅收购服装类出口货物信息,而骗领补贴所需的出口货物信息却不限定于服装类。办案检察官同时向甲点破,其对出卖货物出口信息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是明知的。最终甲不得不供认,其知道出售的出口货物信息可能被用作违法犯罪活动,进而供认了主观明知的犯罪故意。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