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葛迪
虚假诉讼不仅会侵害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会对国家司法公信力和司法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在虚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恶意串通,行为手段多样,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仅靠基层检察院发现和查办,在人员力量和监督手段上很难满足。
在办理这类案件中,我们首先通过对重点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备案审查,帮助基层院发现有价值的监督案件。本案中,基层检察院完成了前期的调查核实工作,向省检察院报备了相关的检察建议文书,省检察院审查发现案件还存在其他疑点。于是在省院指导下,基层检察院又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房产交易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最终查明了其偷逃国家房产交易税收的非法目的。
其次,注重刑、民手段协同发力。基层检察院在调查过程中,借助公安机关侦查力量,有效补强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第一时间取得了当事人的陈述,为下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奠定了良好基础,避免贻误时机,将案件办成“夹生饭”。
三是聚焦虚假诉讼背后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强化检察监督的权威与实效。一些虚假诉讼的形成,与司法人员疏于审查,甚至帮助、参与有一定关系。针对本案中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的此类深层次违法行为,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积极运用和发挥了检察一体化机制的作用优势。在省级层面民事检察部门会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了共同研判,并分别移交下级检察院各自条线部门,督促市级院民事检察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办理。后市院依法将案件指定异地立案查办,最终,使得案件得到成功办结,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纵观案件办理全过程,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形成监督合力,凝聚监督力量,强化了监督效果,不仅纠正了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行为,还追究了当事人和相关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实现了针对虚假诉讼的全面、有效监督和强烈震慑,有效净化了诉讼环境,维护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