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检察院李静 焦云飞
“我只是为了帮朋友忙,才向法院递交了材料。没想到谎言还是被识破了。”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付某某后悔不已。
这事还要从我院办理的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说起。
和解协议顺利执行
2017年7月3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与朋友付某某签署借款合同,由付某某借给A公司4300万元,还款日期为当年7月9日,并由王某某、石某甲、苑某某、石某乙4人作为保证人。签完合同3日后,即2017年7月6日,几名担保人到北京某公证处申请对该债权公证。
还款到期后,付某某以A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北京某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于2017年7月12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25日,法院裁定将案件交由肃宁县法院执行。其间,借贷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肃宁县法院后向付某某账户打入执行款共计358万余元。
虚假诉讼浮出水面
我院在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这件执行标的额高达4300万元的案件引起了我们的关注。从诉讼过程来看,付某某与A公司的借贷纠纷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但经过多次审查,我们还是发现了不少疑点:标的额如此之大出借方却为个人;双方住所地均在沧州区域,却选择在北京的公证机构公证债权;付某某并未对保证人财产申请执行。
我们还发现,付某某对A公司存在的债权、到账金额、相关时间节点了如指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付某某先后两次提出查封A公司银行账户的申请,称A公司有即将到期的债权,并提供合同、发票、收货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付某某为何对A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如此了解?围绕上述疑点,我们对借贷款项的走向展开调查。通过调取案涉人员的银行交易明细我们发现,案外人韩某曾通过网银向付某某汇入230万元。付某某利用这230万元,在2017年7月3日至7月6日间陆续给A公司打款22笔,通过B公司和李某某循环打款,制造出了付某某借款给A公司4300万元的假流水。另查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均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存在亲属关系。
经过进一步调查,我们发现,法院陆续将358万余元执行款打入付某某账户的过程中,到账钱款随后便在肃宁不同的ATM机上被支取。付某某在河间,为何总是不厌其烦地到肃宁取钱?我们猜想,取款人另有其人。随后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了我们的猜测。
我们随即向肃宁县法院调取A公司所涉诉讼案件的相关材料,查实A公司因经营不善,近几年在肃宁县法院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有200余件。
调查至此,A公司打假官司的过程和目的已显而易见——A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与付某某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执行款,以此达到公司财产不被全部执行的目的。
实际债权人权利得到保护
“2017年,公司出现了问题,资金链断裂,因银行贷款与应收债权同时存在,公司应收款项无法追回。我就联系付某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合同,进行了虚假诉讼,是为了让应收款项回到公司由我支配。”在已经查实的证据面前,石某某交代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和全部事实,承认所谓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是他与付某某合谋虚构的。
鉴于付某某、石某某存在以捏造的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我院遂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随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付某某、石某某立案侦查。
2023年5月19日,我院以虚假诉讼罪对A公司、石某某、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同年6月15日,肃宁县法院经开庭审理,以犯虚假诉讼罪判处A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2万元;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石某某、付某某均未上诉。
与此同时,我院向肃宁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该案的执行依据予以撤销并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目前,相关案件已得到有效处理,实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虚假诉讼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精准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好人民利益的重要内容。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作为一名民事检察官,只有聚焦虚假诉讼多发领域、用好调查核实权,才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虚假诉讼监督案;只有坚持做到“三个善于”,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质效,才能真正回应好人民群众的法治新期待新需求。使命在肩,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