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郧西: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发现线索
蒋长顺 左涛
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经湖北省郧西县检察院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近日,明某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3年6月中旬,明某在与他人闲谈中得知观音镇某处有野猪,遂产生猎捕野生动物食用的想法。6月19日中午,明某驾驶摩托车携带工具前往该地,将电网架设在一处老房子附近的山林中,许某回老家途中经过该地时被电网击伤。8月25日,郧西县公安局以明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8月30日,将该案移送至郧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经审查查明,案发后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主动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明某提起公诉,并提出了量刑建议。2023年10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社区矫正期间,明某不服从监督管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2023年11月24日受到警告处分一次。今年5月10日,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学习时,明某扰乱学习秩序,不服从管理,再次受到警告处分。5月13日,明某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郧西县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明某存在上述不服从监管行为,遂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服从监督管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