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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最新规定:未上诉的生效民事裁判,可以依法申请检察监督
2018-09-17 10:57:00  来源:

昨天晚上,从事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检察机关基层小伙伴一定被最高检的一个最新紧急通知刷屏了吧? 

先来看一下通知说了些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被停止执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什么? 

该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句话,该条规定,民事一审裁判,未经上诉,不得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停止执行第三十二条给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带来什么变化? 

01 

对于未经上诉而生效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 

02 

对于县级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判决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县级检察院可以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地级市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而停止执行前,由于规定了未经上诉不得申请检察监督,所以检察机关只能监督二审生效裁判,而县级检察院对于二审生效裁判是没有监督管辖权的。 

第三十二条被废止后,当事人只要不服一审生效判决裁定,是不是就可以申请检察监督了? 

当然不是!别忘了,一审生效判决裁定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具体是:(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也就是说,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确立的申请检察监督的原则是——“法院自行再审在先,检察院外部监督在后!因此,无论哪一级检察院,还是要对当事人的监督申请进行把关的。 

既然再审前置是原则,只要是没经过法院申请再审程序的,是不是都不能申请检察监督呢? 

凡事皆有例外!这就是虚假诉讼案件!  

虽然目前为止,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都没有对虚假诉讼是否受再审前置原则的限制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一来虚假诉讼行为同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妨碍司法秩序,并对社会公信体系造成破坏,可以根据监督规则第四十一条,将其纳入检察院应当依职权监督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二来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以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撤销之诉,事实上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检察院依职权开展监督并进行检察调查可以很大程度上弥补这个缺陷;三来从法院出台的一系列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文件以及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精神来看,其对扰乱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虚假诉讼行为也是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 

因此,实践中对于检察院依职权进行的虚假诉讼监督,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都会接受,这也是法检两家共同规范诉讼秩序、推进法治进程达成的默契。 

  

  编辑:田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