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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高港区院殷继东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高港区首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2019-05-14 15:11:00  来源: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

  泰州高港区院殷继东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高港区首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4月29日,由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港区首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在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副检察长殷继东出席支持公诉。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6日,被告人薛某某与李某某就买卖合同纠纷达成调解,约定被告人薛某某在2013年7月30日前支付李某某货款人民币192800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0元,高港法院依法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薛某某未在确定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5月22日,根据李某某的申请,高港法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某某砂石有限公司所有的码头吊机两台。

  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薛某某未经查封法院许可,私自将已被查封的吊机连同码头上其他设备卖给他人,所得款项人民币88万元被其用于支付本人其他欠款,致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货款无法执行到位。

  什么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判决有什么意义?

  刑法之所以设置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这个罪名,是为了保护司法机关的司法职权能够依法得到实现,也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近年来,越来越多“老赖”的出现,让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大打折扣,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也让司法权威受到了削弱,所以,作为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必须要予以严惩。

  该案的判决,对引导大众树立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具有重要积极作用。

  编辑:汪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