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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例修改开启中国金融监管法治新征程
2019-10-18 09:14:0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两个条例的修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大法律举措,也是我国近年来持续推动金融业开放发展的反映。”武汉大学国际金融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仁真日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李仁真看来,此举主要是将既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又符合金融业发展规律的对外开放政策措施上升为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保障保险业、银行业对外开放顺利实施。

  开放政策聚焦两个领域

  以实现准入前国民待遇

  本次条例的修改是在新时代推动开放创新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上宣布了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多项开放举措。

  自去年以来,一系列事关金融业开放政策密集出台。这些政策包括《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等。

  “我国金融开放的长远目标,是实现准入前国民待遇,具体涉及到投资准入和业务准入两个方面,2018年以来的诸多开放政策,主要也聚焦在这两个领域。”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说。

  在投资准入方面,放开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放宽投资范围,放松对投资者的资质要求。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银行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2018年6月8日,银保监会宣布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并取消其他办法文件中对外资入股比例的限制;此外,还允许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

  今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推出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其中包括,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等政策,进一步扩大了外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的范围。

  业务准入方面,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并放松业务准入要求。主要包括:取消对外资银行从事托管业务、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财务顾问、政府债券承销等的审批要求,简化支行审批、发行资本补充工具、高管资格审核等审批要求;有多家分行的外国银行可由管理行授权其他分行使用其拥有的人民币业务牌照和衍生品交易牌照;对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最低限额要求采取合并计算。

  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

  为其股权投资提供便利

  上述开放举措的有序推进和实施,得到了市场的积极响应。而此次两大条例的修改,无疑是在上述基础上的更进一步。用李仁真的话来讲,“本次条例的修改,主要是将既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又符合金融业发展规律的对外开放政策措施上升为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保障保险业、银行业对外开放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颁布于2001年和2006年,这次是两部条例的第三次修改。

  李仁真分析认为,对照两部条例的新旧条款,可以看出本次修改具有以下9大亮点:

  一是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限制,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

  二是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是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四是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

  五是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六是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七是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

  八是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九是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曾刚认为,上述修改为外资银行股权投资提供了便利,进一步扩大了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在业务准入方面基本实现了与中资银行相一致的国民待遇。

  李仁真也指出,本次条例修改,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迈向新征程,对于优化外资营商环境,增强金融市场活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以行政法规形式将扩大金融业开放的政策措施固定下来,有利于优化金融领域外资营商环境,丰富市场主体类型、激发市场活力,提高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有利于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扩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增加金融有效供给,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金融服务需求。同时,通过进一步拓展开放领域,优化开放布局,也有助于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对金融监管提出新要求

  努力提升审慎监管水平

  在打造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新格局的同时,两个条例的修改还将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产生影响。

  在李仁真看来,这有利于开启我国金融监管法治新征程。本次条例修改,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动态评估;全面、及时、一致地实施新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在行政许可、监管工作中公平对待各类主体。同时,依法放宽市场准入并不意味着市场无序竞争,而是应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始终把防控系统性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努力提升审慎监管水平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确保新时代金融业改革开放行稳致远。

  “从未来看,我国银行业的开放进程,将继续兼顾效率与稳健,在有序扩大开放的同时,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曾刚提出如下建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整体把控对外开放节奏的次序;全面评估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程度及其可能的影响,针对不同类型银行以及不同类型进入模式,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此外,把握资本项目开放和银行业开放的顺序和节奏。在金融业开放过程中,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跨境资金运作的监管,防止跨境资金频繁运作造成的金融风险,稳妥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民币可自由兑换。不断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使监管规则逐步与国际接轨。同时,强化外资母行与子行的风险隔离,确保金融体系稳定。

  法制网北京10月16日讯

  编辑:田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