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戴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如实供述;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全部赃款赃物。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若不认罪认罚,则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不得适用缓刑)。
此致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亚琴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