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曾锦华、宁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案,经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曾锦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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