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张某某危险驾驶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判处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暑托班里“种”安全!未检检察官送来网络“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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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盾 护航成长 |高港区检察院“庭审观摩+法治课堂”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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