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某甲商贸公司骗取调解书
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件承办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甲商贸公司实际经营人程某某与乙港资公司经营人洪某某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内由程某某负责乙港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此时,乙港资公司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已经到期,债权人随时可能提起诉讼。于是,程某某制作了《销售合同》、《发货单》,证明乙港资公司向甲商贸公司购买价值996万元的120台针织机、甲商贸公司按期发货的情况。
2018年1月16日,甲商贸公司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乙港资公司资产诉前保全,并于2月27日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期间,程某某分别聘请程某斌代表乙港资公司、季某某代表甲商贸公司参加诉讼。开庭审理时,双方迅速达成调解,法院根据《销售合同》及《发货单》复印件出具了《调解书》,确认乙港资公司应向甲商贸公司支付货款996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2018年4月8日,程某某又以其让会计制作的《还款协议》为依据,以个人名义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提起2笔借款纠纷诉讼,要求乙港资公司偿还其受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垫付的款项共211.13万元。程某斌代表乙港资公司应诉,并迅速与程某某达成调解。经审计,仅账面能够反映的,程某某以支付机器贷款为由从乙港资公司转入自己账户及其关联公司账户的资金就有270余万。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乙港资公司无端背负1000余万元债务并失去实际控制权,濒临绝境。2019年5月16日,乙港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就买卖合同纠纷和借款纠纷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泰州市高港区检察机关受理后随即开展检察调查。一是深查细挖,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第一步,通过调阅所有案件卷宗查询到,本案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销售方已经发货事实的主要依据《销售合同》、《发货单》均为复印件,且无“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间均在提起诉讼之后;庭审过程中,被告毫无抗辩,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有违诉讼常理。第二步,通过查询工商信息,发现买卖合同原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即程某某,有可能是程某某自买自卖、自己起诉自己。第三步,进一步现场勘查,发现现场存放在乙港资公司的机器型号与《发货单》上记载的发货型号无一对应,程某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上述不合常理之处,正与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吻合。二是刑民协作,移送线索推动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调查中,获取了时任乙港资公司副总杨某某掌握程某某倒签合同关键证据的信息,迅速将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详细指明侦查方向。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程某某在证据面前供述了倒签合同、销毁原件后提起诉讼的事实。三是举一反三,推动开展专项审查工作。鉴于程某某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伪造证据、提起诉讼的细节之周全、手段之大胆,很可能不是首次作案,检察机关决定对程某某及其关联公司参与诉讼的案件进行专项审查。经审查发现,程某某还有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骗取乙港资公司出口退税后转入自己关联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查明案件事实,向法院发出3份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及时撤销原判,保障港资企业发展;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通过引导侦查、共商案件,进一步深挖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
【指导意义】
1.依法严惩虚假犯罪。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3份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均予以采纳,并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同时公安机关已经将查清的程某某及其关联公司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公安机关也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服务保障港资企业发展。本案被害人乙港资企业在案件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导致公司运营一度处于停滞状态。通过检察机关监督再审,法院撤销原判,并对程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乙港资企业公司不仅及时收回对公司的控制权,让企业经营重新走上轨道,更在案件办理中看到了内地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了继续在内地投资发展的信心。
3.推动审判机关规范司法。针对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大漏洞,检察机关与法院及时对接,促使法院开展了“以证据复印件为依据调解结案的专项审查和自纠”活动,强化了司法机关在该类案件中主动调查和审慎审查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