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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2021-05-08 14:08:00  来源:正义网

  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安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一段时期以来,时有发生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表达对被害人同情的同时,也普遍呼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家暴施暴者。近日,最高检发布了一批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为什么发布这批典型案例

  记者:最高检发布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时有发生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破坏了和睦的家庭关系,更影响了社会安定祥和。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因为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一些特殊性。为加强引导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案件,开展反家暴宣传教育,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检此次发布的6起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迄今已5年。通过典型案例梳理、选编、发布,促进反家庭暴力法深入贯彻实施。同时,引导检察机关落实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障的规定,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二是发挥案例对检察办案的指引作用。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部分法律适用问题、政策把握问题通过案例进行阐释,提供办案指导。如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情节的认定。张某某虐待案中,因张某某的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胡某某虐待案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虽不是虐待行为本身所导致,但被害人的行为是基于被告人虐待行为产生的合理反应,死亡结果仍应归责于被告人,都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此外,还涉及家庭暴力犯罪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问题,以及延伸检察履职等问题。

  三是开展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和法治宣传。一方面昭示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将受到司法机关从严惩处,警示施暴者要维护文明、和谐家庭关系,如张某某虐待案、胡某某虐待案,都予以依法从严处理;另一方面教育引导家庭暴力中的被害人,要通过合法方式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如武某某、陈某某、傅某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为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者,虽然可以从宽处罚,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作出了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事处罚。

  记者:这一批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是如何筛选和考虑的?

  第一检察厅负责人:选编案例时,我们主要考虑几个因素:一是检察办案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要准确,不能因为“家事”引发,采取“和稀泥”办案,要查清事实、理清原委。二是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因酗酒、赌博等恶习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施暴者构成犯罪的,要体现从严打击、依法严惩。三是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无法忍受家暴而反抗,对施暴者实施伤害、杀害行为的,要依法体现从宽处理精神。四是检察办案不能局限就案办案,而是能结合家暴案件特点,延伸办案职能,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着上述原则,我们从各地检察机关报送的90多个案例中筛选出6个案例,征求了全国妇联、最高检部分业务厅室、部分省级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这些案件都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有的发生在夫妻之间,如丈夫长期虐待妻子,导致妻子死亡的;妻子对施暴的丈夫实施伤害行为,或者妻子、子女共同对施暴者实施伤害行为,导致施暴者受伤、死亡的。还有的发生在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如子女虐待老人的、母亲虐待子女的。罪名上,涉及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案件处理上,检察机关对有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对有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总体而言,这些案件办案效果良好,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这批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记者:从检察办案的角度看,这一批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有什么特点?

  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这一批案件,主要体现出六个特点:

  一是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责任,通过介入侦查、自行侦查,并调查走访,查清事实,全面了解情况。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准确适用法律。如张某某虐待案,虽出现被害人死亡后果,但与张某某的虐待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为虐待罪的基本犯。对毛某某故意伤害案,则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导致他人死亡的,依法从严打击。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无法忍受家暴反抗而实施伤害、杀害施暴者的,依法从宽处理,如对毛某某、杨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是尊重被害人的意愿,注意听取各方意见作为办案参考。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理,尤其要注意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毕竟当事人双方以后可能还要生活在一起,所选案例体现了尊重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同时,检察机关注重通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案件妥善处理。

  四是延伸办案职能,帮助修复被损坏的家庭和社会关系。通过司法救助,努力减少“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协同各方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教育帮扶、心理疏导等,挽救因犯罪导致破碎的家庭关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行回访、跟进了解,预防犯罪再次发生。

  五是注重以案释法,通过推动公开庭审,协同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反家暴普法宣传,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普法形式,促进群众学法知法懂法,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共同做好反家暴工作。

  六是源头治理至关重要。这些案件暴露出一个共性问题,虐待作案时间较长,有的甚至是公开暴力,因矛盾、问题迟迟没有解决,导致恶性案件发生。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治安)介入、单位介入等,加强矛盾排查、发现、调处工作,及时提供情感疏导和法律援助,注重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尤为关键。

  如何进一步推进反家暴工作

  记者:对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检察机关还有什么好的意见建议?

  第一检察厅负责人:一是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反家暴相关法律的精神内涵、制度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实施5年来,家暴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念逐渐得到认同,不再被认为是“家事”“私事”。民法典颁布实施,强化了公民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编更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对于巩固、发展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执法司法机关通过贯彻落实反家暴相关法律,真正把这种精神内涵、基本理念融入办案全过程。二是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尊老爱幼、妻贤夫安、母慈子孝、兄友弟恭,历来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政府相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新闻媒体、学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不断加强、持续组织开展优秀的传统文化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根治家暴滋生的土壤。三是注重培养良好的家风。每一个家庭通过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

  反家暴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预防、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正义网北京5月7日电)

  编辑:田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