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这份告知书的内容以及法律适用有无什么需要提问的?如果需要,你还可以向我身边的值班律师进行咨询。”检察官陈新通过微信视频通话向杨某发问,“我理解全部内容,没有什么需要提问的。”远在山东的杨某通过微信回答。
被同步录音录像这一幕正是高港区院通过远程视频向杨某送达《检察公益诉讼告知书》的情形,随着同步录制过程的结束,高港区院顺利完成了泰州市首例远程送达《检察公益诉讼告知书》。
从2021年1月1日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可以督促侵权人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措施。
高港区院积极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杨某、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过程中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人身权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要求杨某、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应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同时对杨某等四人发出《检察公益诉讼告知书》,要求杨某等四人采取措施主动修复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公益损害。
因杨某等四人都在省外,高港区院严格落实防疫要求,精心组织远程视频送达告知书。为充分保证被告知人合法权益,检察官通过微信,事先将告知书内容发至各被告知人,同时约请值班律师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并对送达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杨某等四人对被告知内容都已充分了解,对各自的侵权行为及后果无异议,并愿意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