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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好基层化解矛盾的优势作用
2022-05-30 10:24:00  来源:检察日报

  张彦娥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公民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项使命。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职完成各项使命,本身就是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而行政检察常态化开展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更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直接体现。从实践来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抓手,而基层行政检察位于矛盾产生的前端,与群众距离更近,与社会治理关系更密切。因此,激发基层活力,发挥好基层行政检察化解矛盾的优势作用,对于行政检察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为行政检察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吉林省检察机关立足《意见》提出的新要求和当前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实际,在积极构建行政检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审判活动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四位一体”工作格局的基础上,着力做实基层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常态化工作,依法能动履职,为群众排忧解难,积极融入和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重要抓手、发挥好基层行政检察化解矛盾的优势作用,可重点从以下三方面发力。

  第一,明确工作目标,解决好“为什么”的认识问题。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开展之初,一些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附加题”,不是“必答题”,矛盾化解了当然好,没化解也无所谓。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大家认识到,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之所以久拖不决,要么是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合法合理却没有得到满足,要么是诉求不合法不合理,但相关部门给出的理由没有得到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认同。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并不断累积,如果处理不当,争议问题很容易由量变引发质变,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损害政府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因此,立足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不仅是做实行政检察的检察责任,还是实现行政诉讼法“化解行政争议”立法目的的法治责任,更是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政治责任。

  第二,指出实现路径,解决好“干什么”的标准问题。要想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落实到基层检察院的具体办案工作中去,就要改变原来“坐堂办案、书面审查”的办案方式,用足用好监督手段,力争做到把案子办得准、办得深、办得透。在这方面,吉林省检察机关建立了基层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三个三”化解机制。首先,是“三见面”的全面调查机制:办案人要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院办案人见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其次,是“三必须”的全面取证机制:必须调取法院卷宗,必须调取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卷宗,必须查阅同类指导性、典型性案例。再次,是“三应当”的工作开展机制:应监督尽监督、应听证尽听证、应宣告尽宣告。

  第三,强化机制建设,解决好“怎么干”的保障问题。行政争议化解不是短期工作,要通过机制建设,保障工作常态化进行。一是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与政府、法院加强联动,共同推进争议化解。比如,吉林省建立了府院联动机制,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会签了行政复议中共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与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会签了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机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等环节,合力促成争议化解。二是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对于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通过上级院挂牌督办、检察长包案的方式,指导基层院推进争议化解工作。三是建立类案监督机制。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职能机关依法履职的“都管”,在化解个案矛盾的同时,积极开展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工作,实现“治未病”的效果。例如,吉林省某县检察院根据一件黑土地保护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组织开展了专项活动,并与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林业局、水利局、税务局、环保局、农业农村局、农经总站等8个行政执法单位共同建立了黑土地联动保护机制,促进了源头治理,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