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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类案监督 增强监督刚性
2022-05-30 10:28:00  来源:检察日报

  姚季

  行政检察类案监督是指检察院对法院、行政机关在司法、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同类错误或适用法律不一致等共性问题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推动同等情况相同处理,或者针对行政执法、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推动改进工作、完善制度,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监督活动。行政检察部门开展类案监督对于提升行政检察法律监督质效,切实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开展类案监督有助于维护法治统一。从宪法规定来看,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一项基本职责就是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开展类案监督,是维护法治统一的重要抓手。实践中,司法审判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罚现象一直是阻碍执法司法公正的顽疾。行政检察部门针对司法裁判、行政执法法律适用不一致的问题,通过类案检索、案件解析、数据分析等形式,以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利于积极维护法治统一。

  其次,开展类案监督有助于推动诉源治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党的十九大更是明确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行政检察部门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更应积极适应党中央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要求,在办理个案的同时,坚持系统观念,针对社会管理中出现的系统性问题,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完善社会治理制度机制,推动诉源治理。

  再次,开展类案监督有助于提升监督能力。开展类案监督,对于新时期行政检察干警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有助于提高行政检察监督能力。从检察机关办理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情况来看,开展类案监督,一方面要具备发现问题的能力,找出办案中法院裁判、行政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具备查找同类问题的能力,通过类案检索、案件解析、数据分析等形式,确认个案问题背后是否存在系统性、普遍性问题。此外,还需要具备沟通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类案监督需要行政检察干警通过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共识,推动以检察机关的“我管”,促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的“都管”。

  在明确开展类案监督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类案监督工作体制和机制,以更好地促进类案监督提质增效,助推社会治理。

  第一,要提升类案监督意识和能力,找准监督的创新结合点。行政检察业务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开展类案监督是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的重要举措,行政检察干警在办理行政检察案件过程中,要努力提高发现问题的意识和敏感度。除了要有发现法院审判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能力外,还要有善于分析问题背后原因的能力,通过调查核实、分析、比对案件数据,结合人民群众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发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结合点。

  第二,要完善业绩考评指标,激发类案监督动力。要逐步改变过去以数量为导向的考评体系,通过提高类案监督案件的考评分值,保障类案监督办理的分值明显高于个案监督,积极鼓励基层院在办理个案的同时,提升开展类案监督的动力。同时也要将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纳入考核范围,积极鼓励行政检察干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扎实有效开展调查核实和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类案监督工作有质效、有动力。

  第三,借助数据赋能,拓展类案监督范围。当前,大数据、智能化办案是法律监督的新趋势,行政检察部门要打通与法院、行政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办案数据、办案信息共享。通过开发行政检察智能办案系统,构建数据筛查模型,实现案件要素化、数字化。通过智能分析办案数据,借助数据碰撞,算法分析比对,将符合特征的类案监督线索筛查出来,实现法律监督的智能化。

  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