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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高港区院刑事检察二部员额检察官王莉撰写的论文入选论文集,并在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新时代检察监督的探索与发展”研讨大会上作主题发言
2018-09-27 11:12:00  来源:

    

     

 

    920日,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新时代检察监督的探索与发展”研讨会在镇江落下帷幕。我院刑事检察二部员额检察官王莉撰写的论文入选论文集,并在大会上作主题发言。 

新时代检察监督研讨会上交流发言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交流的题目是《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与创新发展》。 

   刑事执行检察具有很强的监督性,能够较好地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然而我们实践中,常常会遇见一些问题和困惑,如监督依据问题,有时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规定;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的效力问题,被监督者应当无条件签收提出意见,还是附条件签收。最高检提出的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123456”战略,为今后的发展方向指明了路径。下面我结合工作实际,就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提出几点不成熟的想法,与大家探讨。  

(一)监督标准 

监督标准包括法律有明确规定情形,以及法律虽有规定但不具体。对于后者,检察监督就需要考虑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因素。  

一是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检察监督依据的法律是什么?最高检编写《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培训教程》给出了答案,即基本法律,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执法行为违反基本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应当监督纠正。   

二是人权保障。法律具有不周延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适应司法实际需要,不仅要对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还应当以人权理论为支撑,拓展检察监督范围,实现监督全覆盖。首先,要树立人权意识。人权体现的是自由和平等,保障人权是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尺。开展检察监督,不仅要监督是否公正司法,而且要监督人权保障是否到位。其次,要将人权保障纳入检察监督的内容。人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表现于方方面面,检察监督的对象是具体的司法行为,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与人权相关联的内容,如生活卫生状况、就医救治、未剥夺权利的行使、违法或不当羁押等,都属于监督的内容。第三,要采取适当的监督方式。涉及人权问题的监督,如果无法律明确规定,一般不宜直接纠正违法,而应该以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三是公平正义。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如何把抽象的概念运用到具体的办案中?首先,要有基本的认知,需要将公平正义思想植根于一般人的认知,做到同样的情形同样处理。如对财产刑执行、刑罚变更执行、社区矫正等活动的监督,让人民群众感知法律的公平正义。其次,要有法律良知。公平正义体现平等、效率,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遵循公平正义的标准,合理解释法律,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如社区矫正中的书面警告决定、请假或外出审批等,执法标准不一样,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推动社区矫正机构进一步规范。 

(二)提高监督质效 

宪法确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不容改变,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纠正违法与检察建议。为了增强检察监督的认同度,不仅需要从面上把握监督标准,还要在个案中提高监督质效。  

一是提高规范办案的能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强调刑事执行检察的办案规范,实现办事向办案的转变。首先,强调规范意识。要坚持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注重证据收集固定、案件分析。其次,承担监督责任。树立监督案件也会有错案追究的责任意识,监督是硬任务,监督也会出错案,应该监督而没有监督导致严重后果的,对于监督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应该责任倒查,追究办案责任。 

二是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要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开展工作,要通过数据分析、实地检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路径,把准司法工作规律和检察监督价值,不断探索和创新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切忌为了创新而创新。 

三是提高释法说理能力。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效果,一方面体现了被监督者的认同,实现监督共赢、多赢。理性平和的释法说理,是比较有效的沟通方式,有必要将释法说理作为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方面释法说理的过程能够倒逼司法办案的能力提升,另一方面通过释法说理,促进相关部门进一步理解检察意见、建议。 

(三)工作展望 

正确对待检察监督,确立不唯数量,但唯质量与效果的理念。同时,要认识到检察监督不是无事生非的挑刺,而是站在检察视角重新审视、评价执法行为。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实践中,很多工作方法、创新思路都源于问题的解决,我们只有善于发现问题,勇于纠正问题,敢于从机制制度上尝试解决问题,才能不断推动司法规范的进程。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未羁押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后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范。今年高港区院与公安机关会签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指引》,规范公安机关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法行为,这些都是工作机制创新的有益尝试。 

二是改进绩效评价标准。检察监督数据往往是被监督者考核的减分项目,检察监督成效反映的是被监督者的违法违规等问题,使检察监督处于尴尬位置,甚至导致与被监督者的对立,需要改变考核与绩效的方法。一方面,检察机关要破除唯监督数据论的考核,对监督成效的考评应当包括被监督者执法行为日益规范。另一方面,被监督者不应将检察监督案件作为扣分项目,而应当将此调整为被监督者不积极整改,如此改变,被监督者就会欢迎检察监督,希望多监督,促进执法的规范化。 

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我省检察机关通过办案辅助智能平台建设,基本实现了刑罚执行信息的自动推送。但目前推送的信息识别度有限,需要办案人员逐一核对。可以通过进一步优化程序,逐步实现软件自动搜索、核对关键信息,推送有疑问的案件。如财产刑执行监督,通过自动识别判决书的内容,将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执行作为问题案件推送;监狱、看守所检察,初步排查视频监控信息中的异常,实现自动筛选、核查。通过信息技术提升工作质量与效率,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监督纠正违法、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等重点工作上,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 

以上发言,如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 

  

  编辑:田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