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泰兴市法院对罪犯朱某某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近日,朱某某被投送监狱服刑。
朱某某是泰兴市检察院开展的被判处禁止令社区服刑人员专项检察中,被法院收监执行的第4人。
此次专项检察起源于一份匿名举报。2018年12月底,泰兴市检察院收到举报,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违反禁止令继续从事猪肉销售。
泰兴市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经查,2017年11月22日,朱某某因在家中私设生猪屠宰场,被泰兴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缓刑三年,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9年1月,检察官开始到他的所在地蹲守。经过数十次的跟踪、蹲守,终于发现:朱某某在其家属经营的猪肉店中从事猪肉销售活动。朱某某自己驾驶专门的小卡车从事生猪收购,运送至定点屠宰公司,屠宰公司在不知道朱某某被判刑的情况下屠宰后进行销售。检察官将朱某某违反禁止令行为进行了拍摄取证、固定证据。
除了朱某某,还有没有其他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禁止令的情况?经向泰州市检察院请示,2019年2月,泰兴市检察院决定在泰兴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违反法院禁止令专项检察,维护判决权威。
泰兴市辖区内共有应当履行禁止令社区服刑人员11名。经排查,陆续发现因非法经营罪而被法院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姚某某、殷某某2人同样存在严重违法法院禁止令的情形。2019年3月,泰兴市检察院根据开展禁止令专项检察的情况,相继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朱某某等3名罪犯建议收监执行。3月到8月,朱某某等3名罪犯相继被收监。
2019年4月份,泰兴市检察院对全市禁止令服刑人员遵守禁止令情况进行“回头看”,又1名罪犯进入监督视野。
2017年11月22日,丁某某因非法经营罪被法院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检察官对丁某某近三个月的活动轨迹进行认真梳理后,发现丁某某经常在凌晨2点至4点,从集镇住处回农村老家住处的规律。经过三次凌晨跟踪,检察官发现,丁某某回到老家后不久,即传出了猪被宰杀的嚎叫声。4月30日凌晨,泰兴市检察院立即与司法局联合开展了一次凌晨行动,在丁某某家中当场查获其屠宰生猪,丁某某对其偷偷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供认不讳。市司法局鉴于丁某某严重违反禁止令规定,自行启动收监执行司法程序。2019年6月,丁某某被收监执行。
“此次专项检察时间跨度长、罪犯分布空间较广、调查取证难度大。经过检察监督对4名违反禁止令的罪犯收监,有效地维护法院判决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对全市社区服刑人员形成了良好的震慑作用。”泰兴市检察院检察长吴文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