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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04-17 16:19:00  来源: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
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九次会议文件(5)

 

 

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钱峻

201832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报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20143月,经区编办同意,我院监所检察科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科。名称的变更,意味着职能的转变和增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区无监狱、看守所、强制医疗所以及自侦部门转隶的实际状况,目前我院刑事执行检察主要开展了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监外执行监督、刑罚变更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管活动监督等工作。近年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坚持抓监督、求实效,抓创新、建机制,抓管理、强基础”的总体工作思路,切实履行刑事执行领域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监管秩序稳定有序和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连续四年位于全市检察机关基层院考核先进序列,6个案件、法律文书被省、市检察院表彰为精品案件或者优秀法律文书。

一、坚持依法履职,抓监督求实效

注重将检察监督落实到刑事执行各个环节,持续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

1.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高度关注交付执行这一刑罚执行的首要环节。根据法院、监狱、上级检察机关交付的裁决文书和执行文书,运用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智能辅助平台,对文书的内容、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情况进行细致审查,全面核查期限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无交付执行、交付执行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况,认真开展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监督活动,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监督纠正。2015年以来,先后纠正漏管4人,纠正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执行1件。针对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隐瞒犯罪前科且系在假释期间再犯罪,导致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判决对其适用缓刑,经授权依法监督法院撤销缓刑判决。

2.强化监外执行监督。认真贯彻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监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告知比对制度,深入开展走访调查,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2015年以来,对社区矫正不规范行为提出监督意见7件,督促收监执行8人,其中督促收监执行1名经司法行政机关多次书面警告后仍然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进一步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刚性。针对个别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不主动通知参加学习与社区服务、管理松散等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区司法局专题编发《高港区社区矫正情况》,对规范全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加强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监督。重点针对被剥权人员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宣告解除等环节开展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被剥权人员脱管、漏管现象,及时向区公安分局提出纠正意见,并推动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督管理的规定》,统一规范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告知书和执行完毕通知书的文书格式,细化了区公安分局户政中队与派出所社区民警的职责,促进了剥权执行监管的规范化建设。

3.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注重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决等环节的同步监督。2015年以来,先后对法院审理的5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同步跟踪监督,逐案审查,全程参与,派员出席庭审4次,对是否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提出检察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审理期限过长问题依法提出改进建议,依法监督收监了1名不符合保外就医的职务犯罪罪犯和1名反复怀孕逃避收监执行的贩毒罪犯,有力地维护了刑法尊严。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后,我院对本地区拟特赦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认真审查,针对拟特赦人员黄某涉嫌假释期间再犯罪,不符合特赦条件,依法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不同意特赦的书面意见,得到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有效防范了不当特赦

4.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组织开展财产刑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全面核查近年来法院生效判决中有财产刑的案件242件,对其中财产刑未能执行的案件进行专题分析,重点监督是否存在未及时移送执行局执行、被执行罪犯有能力执行而没有执行等问题,并从中选择个案进行检察调查,积极有序地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同时,借助区委政法委组织的专项案件评查活动开展监督,促进生效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得到有效执行。2015年以来,共提出监督意见7件,推动财产刑执行18万余元。

5.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不断强化保障人权意识,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拓展被羁押人的司法救济途径。2015年以来,共立案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6件。经审查,对逮捕后确实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在押人员,依法向公安、法院或本院办案部门提出变更建议23件,采纳率为100%。相关经验做法被省检察院转发。办理的谭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被省检察院评为优秀案件。

6.强化监管活动监督。加强对公安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看监视居住的现场、调阅监控录像、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安机关依法规范执行。先后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情况开展检察监督37次,对使用械具不当等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6次。针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如何努力实现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有机统一,积极开展研究,撰写的专题调研报告获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调研三等奖。

二、坚持问题导向,抓创新建机制

围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的难点和堵点,认真研究制定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积极指导实践、解决问题。

1.率先出台办案指引。针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配套工作机制尚未完善,检察监督系统性、规范性不强等问题,先后在全市率先制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办案指引,以清单方式明确细化监督重点、监督内容与监督方式,一案一指引,用对照销号的方法指导开展检察监督工作。通过深挖细查,发现了违规提前解矫、违规批假、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没有单独矫正、禁止令执行不当等易忽视和遗漏的问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得到了全面履行。

2.探索问题解决机制。在严格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针对开展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过程中需要外单位协作配合的事项,积极争取区法院、市看守所、区公安分局的支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商等方式,建立了财产刑立案执行信息查询、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提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社区服刑人员信息查询等协作机制,为精准有效实施监督提供支持和帮助

3.创新制定联动工作办法。针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滞后、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衔接不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与区司法局联合出台《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将关于社区矫正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落细落小,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协调与配合,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进一步引导司法行政机关有的放矢地加强监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共同避免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提高社区矫正监督实效。

三、规范日常行为,抓管理强基础

针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易因缺乏严格的内部监督制约,造成权力失控或腐败的岗位风险,注重规范监督,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

1.坚持痕迹化管理。严格按照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检子系统运行规定,要求所有案件均必须填录系统,在系统中留痕,接受内部流程监管。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事项实行案件化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等工作,均必须开展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为最终作出评估结论或进行监督纠正提供客观依据。对相关部门移送的备案文书,按照来源、类别、环节等进行分类管理,适时对照检查,一旦法律流程规定必需的相关文书缺失,及时启动监督程序。

2.严格内部审批管理。对于各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决定或检察建议,严格执行员额制检察官建议、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制度。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拟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必须向检察长报告,重大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干预、插手、过问案件情况逐案报告制度,确保公正廉洁办案。

3.主动接受公开评议。对于检察意见或者建议可能引起争议,或者可能引发涉检信访的,明确要求必须进行公开评议,邀请案件当事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公信力。

回顾近年来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监督力度不够,还存在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和源头防范等问题,监督成效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司法局等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主动依靠人力,缺乏信息化手段和平台;三是推动相关部门在刑事执行领域法律运用中消除分歧形成共识的能力不足,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能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将紧紧依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采取措施,努力破解难题、补齐工作短板。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转变理念,全面履职。积极应对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明确工作定位,改进工作方法,强化对刑罚执行各环节的监督,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实现从“强调配合、维护秩序”向“保障人权、促进公正”转变;实现从侧重社区矫正检察向全面开展刑事执行检察转变;实现从传统业务为主向传统与新增业务并重转变。

二是完善机制,强化监督。努力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借助高港区社区矫正中心建成,在中心内设立检察工作室,变定期监督为随机、同步监督;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内部规定差异化问题。不断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刑事执行监督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

三是强基固本,提升能力。按照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要求,优化刑事执行检察人员配置,强化理论学习和业务实训,落实岗位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不断提高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的专业素能和履职水平。坚持不懈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警示教育,确保自身净、自身硬。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此次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既是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更是对我们履职尽责的有力鞭策。我院将以此次专题审议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持续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推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努力为加快打造更有实力、更加精致、更富魅力、更多幸福的新高港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刑事执行检察相关职能说明

 

1.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刑罚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首要环节。刑罚执行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刑罚交付执行监督,主要监督交付机关是否依法交付执行文书和罪犯,执行机关是否依法接受服刑人员。高港区无监狱、无死刑的执行,因此主要监督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是否依法将被告人交付执行,交付地是否合法;社区矫正机构是否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有无出现判决生效后,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执行而出现漏管等。

2.对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监督:是指对监狱、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包括监内执行监督和监外执行监督。高港区无监狱、看守所,因此主要对监外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包括社区矫正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监督。

3.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是指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包括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审理,监督纠正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决不当。高港区无监狱,因此主要监督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活动。

4.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对逮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为保障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检察机关根据羁押对象的悔罪态度、刑事和解情况以及证据收集固定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跟踪审查其是否具有再次犯罪或者妨碍诉讼的危险性,对于确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向办案单位或者部门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6.监管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高港区无看守所,因此主要监督公安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活动是否合法。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包括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羁押期限监督、强制医疗监督和受理控告和申诉等。其中罪犯又犯罪案件,是指罪犯在看守所、监狱里重新犯罪的,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审查逮捕和公诉职能。羁押期限监督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监督有无超期羁押等。强制医疗监督是指对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控告和申诉是指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主要是针对监狱或者看守所的服刑人员。因高港区无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场所以及未收到相关控告申诉,上述职能未履行。

  编辑:汪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