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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高港区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2020-09-02 11:26:00  来源:高港区检察院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2020年5月28日)

  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钱 峻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报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请予审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也是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坚持依法履职,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力度,取得较好成效。2018年11月以来,共建议对413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适用率为79.4%,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为99.7%,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32人,法院采纳率为100%。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前刑事案件上诉率为9.2%,适用之后为2.5%,上诉率明显下降。

  一、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推进抓适用。一是第一时间统一思想。新修改《刑事诉讼法》颁布后的第二天,我院立即召开党组扩大会组织学习,明确要求全体干警必须深刻认识该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其及时惩治犯罪、充分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必须履行好指控犯罪的主导责任,推动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促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庭审实质化,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树立依法履职意识,立即抓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工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贡献。根据统一部署,该制度实施后的第一周内,我院就办结全市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案件。二是院领导带头适用。入额院领导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带头适用该制度,平均适用率达到84%,高于全院平均适用率。高度重视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未退赃退赔,或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办理。检察长办理的一起因邻里矛盾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案发后长达一年时间未和解,与社区干部、网格长共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家属反复进行释法说理后,促成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既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从宽的权益,又钝化了矛盾、促进了和谐。三是积极开展研究分析。对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一方面积极向上级院请示,向试点院学习借鉴;另一方面,多次召开全院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措施。先后就犯罪嫌疑人确无退赃能力是否适用、量刑建议不被采纳如何应对、量刑建议如何从幅度刑向确定刑转变等形成共识。

  二、强化问题导向,有的放矢抓适用。一是针对“捕诉一体”新格局,将认罪认罚工作提前至审查逮捕阶段。对于在侦查阶段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要求承办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就详细阐明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积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争取在定罪上形成共识,最大限度地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二是注重量刑标准及方法的一致性。根据“两高三部”指导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我院组织员额检察官认真学习审判机关的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熟练掌握量刑原则、方法和步骤,同时就一些常见罪名的量刑细则与区法院进行会商,推动量刑建议逐步从原来的幅度刑向确定刑转变。三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保障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等情节是决定是否适用该制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我院明确要求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经济能力进行审查,并在讯问笔录模板中增添了讯问事项,提醒承办人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退赃退赔,以提高适用效率;对于愿意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以及缴纳财产刑但确实无能力的,在诉讼中注重平等保护,同样适用该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但在从宽幅度上予以酌减。同时对于此类案件中有被害人的,注重释法说理,引导被害人在法治轨道内争取最大权益,确立合理的心理预期。

  三、加强监督制约,从严规范抓适用。一方面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审核审批,原则上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案件必须应用尽用,未适用该项制度的,必须在审查报告中说明未适用的理由,并向分管检察长报告,避免随意不适用现象发生。将认罪认罚适用率纳入月度核心业务质效考核,分值与绩效考核挂钩。要求案件承办人不能仅仅关注指控犯罪,还应当积极促成认罪悔罪,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要与当地网格长对接,商请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定期开展案件质量检视分析和随机评查,防止人为降低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审查标准、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等问题发生,守牢案件质量底线。另一方面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适时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认罪认罚权利告知、释法说理、具结书签署、出庭公诉等办案活动,进一步促进依法规范适用该制度。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行法律释明工作,通过设置专门环节、创设专门文书,主动向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等阐释说明案件涉嫌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影响量刑的情节尤其是认罪认罚与否在量刑建议上的差异等,以一定的仪式感保障被告方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知情权、辩护权,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看得见、摸得着,更方便被告方所感知。同时将《法律释明书》作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附件随案移送法院,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和提出量刑建议的透明度,更有效地接受当事人监督,接受法院裁判审查。

  四、加强探索创新,多方合力抓适用。一是与区司法局对接,解决律师见证问题。将司法局委派到我院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扩展至为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等方面,切实解决了制度实施初期律师见证难的问题。对拟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商请区司法局快速开展社会调查评估,适应法律规定的较短审限。二是与区法院沟通,简化开庭审理程序。该制度适用初期,相关案件虽已适用速裁程序,但实践发现审查起诉和庭审程序仍有简化空间。我院在刑事检察部门专门设立速裁案件办案组,集中办理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案件,加快办案节奏,简单案件一般在一周内办结。与区法院积极协调,实行集中起诉、集中开庭、当庭宣判,推动了庭审程序再简化,促进了诉讼效率再提升。三是推出便民举措解决适用难题。办案过程中,我院发现少数犯罪嫌疑人由于路途遥远、怀有身孕、经济负担重等困难,不能或不愿专门前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有辩护律师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及时赶到现场见证具结书签署。针对上述问题,我院创新推出远程视频签署具结书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保障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合法权益。

  我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推进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从简的力度不大。该制度对于促进司法资源节约、促进庭审实质化的价值还没有最大化体现和发挥。二是推动相关部门消除分歧形成共识的能力不足。当前司法机关内部对于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从宽时予以酌减的幅度、可能判处缓刑管制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社会调查的责任分配,以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如何处理等问题,认识还不统一。三是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能有待进一步提高。在缺乏统一且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刑标准情况下,检察人员根据案件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提出更为精准、更能被采纳的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需进一步增强。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将紧紧依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采取措施,努力破解难题、补齐工作短板。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更新理念,全面履职。积极根据“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依法履行检察机关主导责任,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进一步探索简化认罪认罚案件办案程序的方式方法,降低“案-件比”,提高诉讼效率。用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相对不起诉制度。秉承“慎捕慎诉”理念,对于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羁押率;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可能判处免刑、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涉民营企业、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温度。

  2.加强沟通,形成共识。加强公、检、法、司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共同出台系统明确、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引,对认罪认罚的实体从宽处理方式、幅度、社会调查评估、值班律师的权益保障等达成共识。以与法院会商的《关于认罪认罚常见犯罪的量刑规范指引》为基础,从目前适用较多的危险驾驶、盗窃、交通肇事、诈骗等罪名着手,总结类案量刑规律,重视对缓刑、财产刑等量刑建议的研究,重视庭前会议和庭审环节有效展示量刑证据,提高量刑建议的可接受度,确保同类案件量刑的均衡性。

  3.提升能力,接受监督。进一步对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优化刑事检察人员配置,强化理论业务实训,努力提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尤其是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认真落实高检院今年5月11日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通过定期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加强司法管理、强化检务督察等方式,不断健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深化检察官办案廉政风险防控。主动接受当事人和辩护人的监督,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的意见,保证其认罪的主动性和对刑罚的正确认知。加强办案程序性信息公开和法律文书网上公开,适时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认罪认罚案件庭审观摩和评议,提高检察机关在适用该制度中的公信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此次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我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既是对检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更是对我们履职尽责的有力鞭策。我院将以此次专题审议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审议意见,持续加强和改进刑事检察工作,推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努力以高质量检察产品为全区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有关规定解读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资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司法机关对其所提出的关于犯罪事实和罪名的指控,自愿接受相应的刑罚,与司法机关的追诉目的一致,最终获得从宽处罚的制度安排。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对犯罪事实“坦白”“自首”及其他可能的情形;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其对公诉人指控的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愿意接受刑罚,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所面临的刑罚是清楚、了解的,没有因为胁迫、欺诈等手段被迫接受刑罚。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能以实际行动积极补救犯罪危害后果,如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争取谅解、退缴赃款赃物、缴纳罚金等。

  “从宽”是指司法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在判决量刑上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案-件比”的概念

  “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计算“案-件比”的重要意义在于,引导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办案质效,将上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评价。这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

  三、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172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224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225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编辑:汪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