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我今后一定学法守法,不再贪小便宜……”12月13日,在QQ视频聊天的画面中,犯罪嫌疑人周某后悔地向检察官表示。同日,这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的另外26名犯罪嫌疑人也集中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10月29日,我院受理了张某某等27人生产、销售假药案件。该案涉案人员遍及全国多个省份,通过网络在微信朋友圈中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的假减肥药品。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经过检察官充分的释法说理,嫌疑人全部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但是,一名女性犯罪嫌疑人周某提出的要求却让检察官犯了难。原来,周某人在湖南,孩子才8个月大,正在哺乳期。天气严寒,周某表示带着孩子行动不便,不适宜长途跋涉到江苏当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过进一步的论证、研究,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认为,《刑事诉讼法》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而不能额外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更不能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决定,采取远程签署和集中签署相结合的方式,全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2月13日上午,检察官邀请值班律师在场,通过QQ视频的方式向周某某宣读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并就主刑的量刑幅度、附加刑的具体金额、是否适用缓刑进行了详细说明。值班律师就本案的涉嫌罪名、法律后果等方面为周某提供了法律意见。周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通过网络形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对于其他26名犯罪嫌疑人,我院开展集中签署活动,由值班律师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等问题,逐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最后,27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日,我院依法对该案向高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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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