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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言简说】安全生产领域新罪名来了,你了解吗?
2021-02-05 09:23:00  来源: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安全生产领域有新的规定,您了解吗?

  什么新规定?

  民营企业家

  检察官

  新的修正案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即使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也构成犯罪哦。

  这么严重啊?赶紧跟我们讲一讲,具体怎么规定的,不要一不小心就犯罪了。

  民营企业家

  检察官

  好的,那就听我们说一说。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对安全领域内从事生产、生产管理人员有了更高的要求:

  ——不得关闭、破坏防护措施

  企业过分追求经济利益,擅自更改、解除关系安全生产的防护措施,或者销毁、篡改相关数据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不得未经整改强令生产、作业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的,安全生产企业要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后才能够重新恢复生产、作业。

  ——不得未经批准、许可擅自作业

  对于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及一些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相关企业一定要注意手续、资质是否齐全,否则擅自从事生产作业也可能构成犯罪。

  检察官提醒:

  安全生产关系到企业健康发展,更关系到每一个小家庭的安宁。年关将至,检察官提醒企业及从业人员一定要提高认识,保持警醒,真真做到高高兴兴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来。

  条文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如下: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编辑:田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