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预司法办案,党员检察官该怎么办?
2017-07-17 08:32:00  来源: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以来,高港区检察院积极探索互动式、体验式研讨模式,将党性与业务相结合,学与做相结合,思考与启发相结合,在特定的环境里反思对照,帮助干警从心灵深处受到触动、得到警醒,最大限度地增强学习讨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近日,全区最佳党日活动集中展示暨工作推进会在我院召开。第二党支部两学一做情景式党课被区委组织部表彰为最佳党日活动”。通过情景式党课经典再现,给与会人员直观的现场体验,为总结推广最佳党日活动提供示了范模板。

第二党支部根据司法实践精心编选案件,各位党员检察官结合所学党章党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谈作为一名检察官,尤其是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该如何应对领导干预司法办案?


案例:

检察院公诉局主任检察官小林(中共党员)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过程中,接到院领导的电话:要求小林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轻伤,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20mg/100ml。按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情节不得适用缓刑,应当提起公诉。小林检察官他该怎么做?

 

二支部组织委员、未检科副科长汤晶萍结合对党章党性的学习认识首先发言。

“如果我是这个案例中的检察官,我会严格按照党章规定,保持党性,做该做的事,尽应尽的责,当一名经得起考验的党员。”

 

二支部委员、侦查监督科科长蒲阳结合对党规党纪学习明确表态:

“作为一名党员,对领导这种不当干预司法的行为,我会坚守党性原则和司法底线,坚决予以抵制。

领导要求对不得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违背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从严治党实事求是等原则要求,也违反了《廉洁自律准则》中领导干部要廉洁用权、公私分明等自律规范,有逾越纪律规矩底线的危险。


二支部党员、公诉局局长季巍从学习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体会谈办理该类案件应持的态度。

“从人性的角度,小林为了自己的前途着想,按照领导的要求办事,似乎也在情理之中。我在工作中,遇到过与小林检察官一样的难题。通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文,我找到了答案。作为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

 

二支部党员、刑事执行检察科科长王莉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角度给出自己的答案。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纪律规范,领导干预办案应当如实记录并向组织报告。如果我是小林,我会跟领导讲清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提起公诉,请领导予以理解和支持依法办案。”


二支部全体党员及两名院领导都以党员身份谈了作为新时期共产党员、检察干警忠于党、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绝不能徇私枉法的认识和体会。

最后支部书记、未检科科长兼公诉局副局长袁亚琴汇总大家发言,梳理出了综合答案。


如果我是小林检察官,我会怎么做?

首先,对办好这个案件有足够的自信。作为案件承办检察官,遇到此类考验时,拒绝领导不合理要求也要有自信,这是对党性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的必然选择。如果不能坚持原则办好这个案件,就违背了党员的义务,背离了党性原则,更谈不上什么维护公平正义。事实上,在检务公开和监督多元化的情况下,违规办案,如对不符合条件的人适用相对不起诉,会造成同类案件不同处理结果,容易引发当事方不满和社会舆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其次,我对公正的结果有足够的信心。作为一名党员,对组织选拔任命的领导干部应当要有足够的信心。这名打电话的院领导也是组织选拔出来的,受党多年的教育、培养,应当具备较高的党性修养和个人素质。而他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很可能是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理解的偏差,只要充分释法说理,就不会因此产生矛盾。

第三,办理此案过程中要有足够的沟通。面对这位院领导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要求,跟他说明案件事实及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做不起诉,就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也违反了高检院廉洁从检“十条纪律”、“六个严禁”中不得“私自干预案情”、不得指使下属违规办案等要求。办了错案将被终身追责,不但影响个人形象,也会对领导的不当干预进行追责。这也是对领导的尊重和保护,能够得到领导的理解。

第四,办案的各个环节要有足够的坚定。在与领导沟通时,我会坚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办案底线,如果属于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形,应当依据责任追究制度向纪检部门登记备案。在集体讨论案件时,更要表明自己的观点,让参与讨论案件的其他检察官了解真实案情及规定,并记录在案。如果打电话的领导就是分管领导,部门集体讨论时无法推翻他的个人意见,要按照相关规定启动检察委员会审议程序。必要时,可直接向检察长汇报。总之,“我们共产党人最讲认真”,作为案件承办人,要充分采取措施,切实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第五,如果遭到打击报复,要为自己充分维权。案件承办人在坚持原则的同时,有可能会引发领导的不满。如果这名院领导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我进行刁难或者压制,我会运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规定为自己充分维权。

 

习总书记讲过:“不能把党组织等同于领导干部个人,对党尽忠不是对领导干部个人尽忠。干部都是党的干部,不是哪个人的家臣。”面对不公正待遇,承办人检察官可以向党组、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支持。相信我们党的各级组织,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会坚决予以制止,对侵害党员权益的行为,也会追究和处理。

  编辑:田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