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高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本院举报公益诉讼线索,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院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于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涉密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公益诉讼线索。
第四条 公益诉讼线索举报的途径:
(一)至本院举报;
(二)来信向本院举报;
(三)通过12309、86912000热线电话举报;
(四)登录本院官网、微信公众号举报。
第五条 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统一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对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指定专人审查。
第六条 获得举报奖励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本区域内管辖;
(二)属本院尚未掌握的线索;
(三)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明材料;
(四)公益诉讼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已立案审查并履行完诉前程序。
第七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对办理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对办理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八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方式分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状、证书等。给予荣誉奖励的,应事先征求举报人意见。
第九条 给予奖金奖励的,应当在本院诉前程序履行后,根据所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奖励金额。
通常每案给予5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奖励。
案件有特别重大影响的,在2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奖励可以由举报人向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依职权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拟予奖励的人员名单、奖励方式和金额由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提出,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举报奖金的发放由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负责。发放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在场。
第十四条 在对举报信息予以保密的情况下,本院适时向社会公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本院负责解释。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30日
附: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说明
发生在高港区域范围内,具有以下类似情形的案件,可以向本院举报:
一、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
1、 大气污染——排放有毒有害气体;
2、 水污染——排放、倾倒废水、废物污染地表水或地下水;
3、 土壤污染——排放污染物,或在地上堆放废弃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等方式造成土壤污染;
4、 固体废物污染——非法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三类污染。
5、 违法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6、 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
矿、取土或堆放固体物质;
7、 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建设;
8、 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二、 食品药品安全类
1、 无证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 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
3、 销售含有“孔雀石绿”的鱼类产品;
4、 工业松香用于家禽褪毛并销售;
5、 在散装粮食上喷洒农药灭虫;
6、 无证屠宰生猪或者私自屠杀病死猪出售;
7、 制假售假;
8、 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
9、 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10、 学校、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
三、 国有财产保护类
1、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2、 违反规定为个人或私营企业提供担保;
3、 低价转让国有财产;
4、 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免征人防易地建设费;
5、 虚报冒领或骗取国家补贴;
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四、 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类
1、 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2、 闲置土地;
3、 土地使用者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