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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基本农田,我们在行动!
2021-09-06 09:57:00  来源: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基本农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

  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该条例是对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的细化和补充,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我院通过群众举报、调查核实后发现:2021年1月,王某某与高港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经营权合同,流转该村118亩土地从事粮食生产,期限七年十个月,合同要求不破坏土地性质、不得随意取土。

  2021年6月份左右,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中2217平方米左右的基本农田进行挖损,准备用于渔业养殖。村委会发现后,要求王某某于2021年6月30日前复垦恢复原样、确保可以耕种。

  但是,截止2021年9月2日,上述被挖损地块尚未完全改正到位、未达到原种植条件。

  现场调查:

  发出检察建议:

  检察人员主动与相关村、镇领导对接、磋商,为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村、镇领导主动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实现三级联动,共同打击破坏基本农田违法行为。

  2021年9月3日,我院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为契机,切实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针对基本农田被破坏一案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某乡镇对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挖损基本农田、破坏土地种植条件的问题,依法全面履行管理职责。

  该镇政府感谢检察监督,并表态将在国土部门的指导下,责令当事人依法、依规对破坏的耕地进行复垦,确保达到耕种条件。同时,将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保护基本农田的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履行职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解答相关问题:

  高港电视台对该案办理进行了专门报道,我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季巍接受采访,就本案的办理过程、督促整改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了解答。

  检察官说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首次从法规层面确立了耕地使用的优先顺序,在控制耕地“非农化”的同时,控制耕地“非粮化”。

  该条例适应当前耕地“非粮化”、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的背景,明确了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耕地达到一定程度的,还可能会受到刑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广大农民朋友和种植养殖户,在基本保护农田保护范围内,坚决不能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不能用于养鱼或发展养殖业,否则可能面临高额罚款。同时,提醒村基层干部,对于基本农田的流转需要更加谨慎,应确保用于粮食等农产品生产。

  编辑:陈姝婧